发布日期 | 2023年10月12日 | 所属地区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 | 进展阶段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项目规模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开工时间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竣工时间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资金来源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资金到位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项目预算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项目业主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项目负责人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联系方式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建设地址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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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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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我局对***高原特色农业园区供水工程(一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个工作日(****年**月**日-****年**月**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 ****-******* 传真 ****-******* 通讯地址:*****镇文汇路**号 邮编:****** *******生态环境局**分局 ****年**月**日 *******生态环境局**分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永环许准〔****〕*号 ***水务局: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对《***高原特色农业园区供水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审批的申请,我局已依法受理,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猛虎乡、维的乡、**镇,建设*条输水主管,主管线路总长**.**km,即:麻栗树水库输水主管、**地输水支管、大血厂输水主管、长箐水库输水管(后段主管)、大土滩片区灌溉输水主管。工程设计流量*.***-*.***立方米/秒,设计管径DN***-DN***毫米,采用螺旋钢管埋设布置,局部明管,输水主管取水口均为已有工程预留的取水口,项目不新增取水口。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占总投资的*.*%。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该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按《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后,产生的环境影响满足相应环评标准要求,对当地声环境、大气环境、水环境及生态环境的影响可接受,不会改变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现有功能。我局原则同意按照项目《报告表》中所述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工程项目建设。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从环保角度优化施工组织方案,做好施工期生态保护工作。在对输水主管沿线开挖时应控制作业带宽度,表土剥离单独堆存于作业带,管线埋设过程分层回填,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恢复,减少因施工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对施工期产生的施工废水、废气、噪声、建筑垃圾应采取有效的防治和处置措施。对施工废水应设置临时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穿越河流施工期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地方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对河道生态环境及河流水质的影响。 (二)加强运营期的环境管理 在运营期,对清管废水应设置临时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上清液进行农灌等综合利用,清管废渣为一般固废应进行收集并妥善处置。 四、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单位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如项目建设和运行需要取得其他行政许可或办理相关手续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审批等其他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七、请积极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请*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生态环境局**分局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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