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吉达优精密塑胶有限公司(扩建) |
建设地点 |
********镇**中路***号B**栋 |
建设单位 |
**吉达优精密塑胶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德立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吉达优精密塑胶有限公司扩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位于********镇**中路***号B**栋,由于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吉达优精密塑胶有限公司申请在原厂区进行扩建,扩建内容如下: (*)增加投资***万元; (*)增加塑胶制品产能***t/a,并相应增加原辅材料、设备;项目塑胶制品的生产工艺不变; (*)增加模具产能**套/a,并相应增加原辅材料、设备;项目模具的生产工艺不变; (*)原环评注塑废气经收集后高空排放,本环评拟设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现有项目注塑废气。 本次扩建后,项目占地面积****m*,建筑面积*****m*,总投资****.****万元。项目主要从事塑胶制品、模具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塑胶制品****t/a、模具***套/a。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项目机制加工工序产生的金属粉尘、油雾和破碎工序产生的塑胶粉尘通过加强车间管理,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表*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较严值要求;超声波熔接工序产生的NMHC通过加强车间管理,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表*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较严值要求;项目将注塑、打标、镭雕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均为**m,排气筒编号DA***),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均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能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NMHC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表*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能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废水:冷却水、切削油添加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噪声:项目应定期对各种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减震、吸声等措施,项目产生噪声再经墙体隔声、距离衰减后,其厂界噪声预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标准的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执行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的有关规定。—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采用库房或包装工具贮存,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公司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
公示时间 |
****-**-** |
联系人 |
***生态环境局**分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镇书香街一号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