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冠佳特硅胶制品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大岭山镇大岭山兴塘大街*号*栋***室 |
建设单位 |
***冠佳特硅胶制品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蓝源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冠佳特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CCGNH**J)位于******大岭山镇大岭山兴塘大街*号*栋***室(中心点地理位置为:东经***°**′**.***″,北纬**°**′**.***″)。项目总投资***万元,占地面积****m*,建筑面积****m*。主要从事电子烟密封硅胶圈、硅胶密封配件的加工生产,生产电子烟密封硅胶圈****万件/年、硅胶密封配件****万件/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 (*)辊料、油压成型工序 项目辊料、油压成型工序会产生少量非甲烷总烃及臭气浓度。 有组织排放:项目辊料、油压成型工序拟设置于密闭车间,并设置集气罩对其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其有机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m排气筒(DA***)引至高空排放,辊料、油压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表 * **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不会对该处敏感点产生不良影响。 无组织排放:该过程中约有**%的有机废气未被收集,为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量*.****t/a,排放速率为*.****kg/h,排放量较少,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表 *现有和**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不会对该处敏感点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项目建设完成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不会对周围空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冷却用水 项目辊料过程中使用到自来水进行间接冷却,项目冷却用水无添加任何药剂,经冷却塔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循环过程中会有少量水因受热等因素损失,需定期补充自来水。 (*)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B级标准两者中较严值排入*政管网,经*政管网引至***大岭山连马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一级A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两者中的较严值后排放。 (*)雨水 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收集后排入*政雨水管网。 *、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经采取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隔声、减震等有效降噪措施,再经距离的衰减,项目营运期厂界噪声贡献值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类标准限值,对周围声环境质量影响较小。 *、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 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专业公司回收利用;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收集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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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生态环境局大岭山分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大岭山镇莞长路(矮岭冚段)***号综合办公楼五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