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宏康塑胶五金有限公司(迁扩建) |
建设地点 |
******常平镇常平上坑北路*号 |
建设单位 |
***宏康塑胶五金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清慧综合环保咨询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宏康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位于******常平镇常平上坑北路*号(北纬**°**'**.***",东经***°**'**.***"),主要从事接线端子、食品盒、密封圈的加工生产。 项目原有环保手续情况: ***宏康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编制了《***宏康塑胶五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通过了***环境保护局常平分局的审批同意,审批批文号为:cp-****-***。 ***宏康塑胶五金有限公司原位于******常平镇黄泥塘工业三路*号,于****年*月**委托**清慧综合环保咨询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宏康塑胶五金有限公司(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年*月**日通过***环境保护局的审批同意建设,报告表编号:东环建【****】****号。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注塑、压片、成型、印刷锡膏、贴片、回流焊、擦拭清洁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活性炭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米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表*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与《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现有和**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锡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表*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现有和**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的较严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锡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同时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项目拌料、破碎工序粉尘的产生量极少,项目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拌料、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周界外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表*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项目补焊工序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周界外浓度未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项目磨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周界外浓度未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项目厨房油烟拟采用静电型油烟净化器进行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的小型规模标准。 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后经*政管网,引至***常平东部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则对纳污水体的影响较小。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清洗废水委托零星废水处理公司回收处理,不外排。大水磨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添加,不外排。项目实施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内雨水管道收集后排入*政雨水管网。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经收集后交专业公司处理;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得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
公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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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生态环境局常平分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常平镇板石村翠珠路**号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