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鑫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常平镇长江墟路*号之一*栋***室 |
建设单位 |
***鑫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鑫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选址位于******常平镇长江墟路*号之一*栋***室(详见附图*项目地理位置图),项目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坐标:东经:***°*′**.***″北纬:**°**′**.***″。 项目总投资***万元,占地面积****m*,建筑面积****m*。项目主要从事硅胶管、塑料管的加工生产,年产硅胶管**吨、塑料管***吨。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拟将搅拌、压片、挤出、烘烤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内,将有机废气收集至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设有*个废气排放口DA***,排气筒高度为**m。 有组织:经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搅拌、压片、挤出、烘烤工序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表 * **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表*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 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 * 现有和**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较严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厂区内:《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中表*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 综上所述,项目厂区大气污染物可达标排放,经过一段距离大气稀释扩散后对敏感点的影响不大,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设备冷却水、挤出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添加;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政截污管网,最后进入***常平西部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寒溪河,对寒溪河的水质影响不大。采取经墙体隔音、减振和吸声等措施处理后,再经过一段距离的衰减作用,且夜间不生产,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值(贡献值)的噪声叠加值均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的*类标准(即昼间≤**dB(A))要求,本项目各产噪设备在采取合理的消声隔音等措施后,对周边声环境的影响可在接受范围。项目一般工业固废交给专业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员工生活垃圾纳入镇区环卫清运系统统一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三同时”政策及时做好有关工作,保证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切实履行本评价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与建议,保证做到各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 |
联系人 |
***生态环境局常平分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常平镇板石村翠珠路**号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质量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