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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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精而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清溪镇清渔路***号*号楼***室 |
建设单位 |
***精而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清慧综合环保咨询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精而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清溪镇清渔路***号*号楼***室(北纬**°**′**.***″,东经***′**′**.***″),主要从事手机壳、充电宝外壳、耳机外壳的加工生产。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项目的占地面积为****m*;建筑面积为****m*。预计年产手机壳****万个、充电宝外壳***万个、耳机外壳****万个。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注塑、熔接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废气,主要成分为非甲烷总烃及臭气浓度,项目注塑、熔接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表*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同时约有**%未被收集,为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同时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项目拌料、破碎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项目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拌料、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周界外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表*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磨床加工会产生少量粉尘,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周界外浓度未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后经*政管网,引至***清溪长山头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影响;注塑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收集后交专业公司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危险废物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 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得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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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
公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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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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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清溪镇清凤路**号城建国土大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