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4年09月03日 | 所属地区 | 贵州省六盘水市 | 进展阶段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
项目规模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开工时间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竣工时间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
资金来源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资金到位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项目预算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
项目业主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项目负责人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联系方式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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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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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之规定,我局于****年*月**日依法对以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办理注销手续,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月**日(*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排污许可证注销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通讯地址:***************综合体*号楼*楼;联系电话:****-*******;邮编:******。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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