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关于山东进步机械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人民法院关于拍卖**进步机械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的公告 ******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除外)在 ******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 ******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s://sf.taobao.com/****/**),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进步机械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 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及其整倍数。 土地使用权人:**机械进步有限公司。 土地位置:********大街以南、**配套园区内。 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四至:**规划路,南至规划路,西至******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响河子居民委员会,北至**新基业机械有限公司。 土地面积: *****平方米。 终止日期:****年**月**日。 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相关状况详见表* 房屋实物状况描述表,表* 其他附着物实物状况描述表。 拍卖标的物详情见评估报告。 该标的经委托评估确认拍卖参考价为:********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开拍前*天接受咨询,有意者请自行去看样,法院无统一安排。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并到相应职能部门(如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局、规划局等)了解咨询;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其他相关条件 *.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本次拍卖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 *.竞买人须承诺,自行承担转让标的无法过户的风险。 *.买受人须承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标的物的过户手续,自行办理标的物交易、交割事宜,自行承担交易、交割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安全责任及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本院联系。 八、竞买人资格条件: *.竞买人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竞买人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开拍五日前持合法有效证明到本院执行局,经审查确认后,办理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相关手续,逾期未来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年*月*日**时前缴纳至法院指定帐户,并在银行进账联用途栏注明“****执恢***号拍卖余款” 。 *、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收款单位:******人民法院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支行 收款账号:***************** 银行联行号:************ *、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q* 十三、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卢法官):****-******* 联系地址:******通亭街****号***人民法院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司法辅助拍卖流程咨询:*********** **司辅客服电话:***-***-**** 淘宝技术咨询:***-***-**** ******人民法院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