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关于滨州市黄河六路215号山东瑞丰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厂区(不包含设备等财产)(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拍卖公告
******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次日**时止(延时除外)在******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sf.taobao.com/****/**)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黄河六路***号**瑞丰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厂区(不包含设备等财产)。
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
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前*日止接受咨询,有意者请自行看样。
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参加竞买(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手续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至少*天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竞价程序开始前至少*天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本次拍卖标的包括房地产,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港澳台及外籍人士须符合相关房地产政策规定。拍卖标的交易及过户按拍卖标的所在地有关房地产限购政策执行,竞买人须自行向拍卖标的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查询、确认自己的购房资格。竞买人一旦做出竞买决定,即认为已完全了解公告提醒,视为竞买人承诺自身具备购房资格且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如竞买人不符合拍卖标的所在地现行规定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竞买无效、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等相应法律后果。
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内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该出价时点自动顺延*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出价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标的物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
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买受人悔拍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拍卖成交时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需要并具备过户条件的凭法院出具的相关文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燃气等欠费由买受人承担。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价程序开始前至少*天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十、竞买人参与拍卖竞价前须交纳保证金,淘宝网系统将冻结该笔款项。拍卖成交的,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充抵成交价款。
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交纳冻结的保证金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年**月**日前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详细请咨询法院: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户名:******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业分理处,账号:*******************)。
十二、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举报监督电话:****-*******(顾法官)
法院咨询电话:****-*******(舒法官)
拍辅机构:****-*******/***********(**司辅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司辅公司客服电话:***-***-****
淘宝技术咨询:***-***-****
另,特别提示:对于本次拍卖相关的涉案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优先权人等,本公告视作拍卖通知送达,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人民法院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