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望远北方国际建材物流城TNSY3号楼6号房(变卖)的公告
变卖公告 **回族自治区******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 **回族自治区******望远北方国际建材物流城TNSY*号楼*号营业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序号 标的物名称 建筑面积(㎡) 评估价(元) 起拍价/预缴款(元) 保证金(元) 加价幅度(元) * **回族自治区******望远北方国际建材物流城TNSY*号楼*号房 **.** ****** ******.* ***** **** * **回族自治区******望远北方国际建材物流城TNSY*号楼*号房 **.** ****** ******.** ***** **** * **回族自治区******望远北方国际建材物流城TNSY*号楼**号房 **.** ****** ******.** ***** ****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年**月**日*时起至变卖结束前(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本院已委托**盛世**拍卖有限公司在变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 拍卖咨询:**盛世**拍卖有限公司****-*******或 张女士*********** 三、变卖方式: *、网络司法变卖期为**天,如有竞买人在**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小时竞价倒计时;**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分钟内无人出价)。 *、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四、特别提醒: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竞买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变卖成交后自行承担因拍卖标的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变卖成交后十日内不交纳尾款的,预交款不予退还。 五、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特别提醒:该标的属于预售房,具体办证事宜请意向竞买人自行至标的物所在地的国家相关只能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和确认,未自行了解而参拍的竞买人视为对此情况完全接受,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过户等相关政策及税费情况,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拍卖成交之日前,拍卖标的欠缴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暖、气等)由原产权人全部承担。拍卖成交之日后,拍卖标的欠缴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暖、气等)由买受人全部承担。 交易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规定应缴纳的所有税、费,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六、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变卖结束前与本院联系。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将通过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缴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九、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变卖尾款须在变卖成交后**日内缴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户名:******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颐和城府分理处;账号:*******************),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变卖预缴款、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变卖预缴款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q*)。 十一、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变卖人咨询。 拍卖咨询:**盛世**拍卖有限公司****-*******或 张女士*********** ******人民法院咨询电话:****-******* ******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