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关于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46号阳光茗苑66幢1-2层03号房产(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竞买公告 普洱***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延时除外)对以下标的物按现状依法进行公开拍卖,申请执行人依法选定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 普洱***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普洱***区茶城大道**号阳光茗苑**幢*-*层**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普洱*房权证普房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普国用(****)第*****号】,建筑面积:***.**㎡。】一套。 特别提醒:该房产存在租赁,租期到****年**月**日。普洱众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 评估价:*******.**元,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加价幅度:****.**元(以及其整倍数)。 二、本院已委托八方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八方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排。竞买人可拨打***********电话进行咨询或预约看样。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分钟。 四、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注:一人或一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五、标的物以实物现状进行交付,若与本公告载明的内容有出入,拍卖成交价不作调整。对于实物标的,竞买人可实地查看标的物,委托法院及平台不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且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税费负担情况(标的所在财税部门):所有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策的规定,应由相应主体负担,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凭发票向本院申请退还。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该权利。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七、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支付。拍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 八、竞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在开拍前*日内向本院申请确认。 九、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拍前*日内与本院联系。 十、房屋户口不在执行范围内,请竞买人自行到相关部门了解。 十一、竞买人应于拍卖会前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实名登记注册,注册成功后请按拍卖平台的提示进行操作。凡参加竞拍的竞买人须在本人的账户里保证有足够的竞拍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拍卖平台提示报名并缴纳保证金,拍卖平台将自动锁定该笔款项,未能竞得拍品的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释放。保证金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拍卖成交后,本标的物竞得者的竞拍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二、拍卖余款请在拍卖结束后*个工作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普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建行普洱人民东路支行,账号:*******************) *、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付款教程: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q*)。 *、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三、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q* 特别提醒: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本次拍卖标的物不向买受人收取佣金及服务费。 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拨打有关电话咨询。 咨询与预约看样: 八方拍**小时电话:***-***-**** 八方拍官方网站:www.bafangpai.cn 八方拍微信公众号:bafangpai 法院咨询电话:****-******* 法院地址:普洱***区龙生路 拍卖平台技术咨询电话:***-***-**** 普洱***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