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广饶县人民法院关于东营市东营区东四路16号东亚·原香小镇4幢3单元3-702室住宅用房(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拍卖公告
******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除外)在******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sf.taobao.com/****/**),现公告如下:
一 、拍卖标的:拍卖对象为******东四路**号东亚·原香小镇*幢*单元*-***室,房权证号/合同号:东房权证***字第******号;第******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所在层数*层,建筑结构混合结构,层高约为*米,建成时间****年**月,设施备水、电、暖、天然气、通讯等设施设备较齐全,使用及维护情况使用正常,维护状况较好。经实地查勘,房屋有足够承载力,无超过允许范围的不均匀沉降,承重机构部件及非承重墙体完好,门窗等配套齐全完整,为完好房,新旧程度现场勘查房屋结构完整、坚固、无变形、使用良好,属完好房,建筑功能防水、保温、隔热、隔声、通风、采光、**等符合标准,工程质量工程质量良好,外观良好,根据实地查勘,拍卖对象耐久性好;临街主干道,交通通达度高;使用正常,维护状况较好,属完好房。综合分析建筑物实物状况较好。
*.土地基本状况
四至:北**河路,南临北一路,西临东四路,东临**路;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周围环境:周边有东凯实验学校、阳光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国邮政银行、胜宏购物广场等;土地开发程度:宗地红线外基础设施达到“七通一平”(即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热、通燃气及土地平整),红线内“七通一平”(即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热、通燃气及土地平整)。
*.建筑物基本状况
据拍卖委托人提供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拍卖对象坐落于******东四路**号东亚·原香小镇*幢*单元*-***室;实地勘查坐落于******东四路**号东亚·原香小镇*幢*单元*-***室;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建筑物楼层:*层;房屋用途:住宅;房屋结构:混合;公共配套设施:完善。
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
二、咨询、展示标的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年**月**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联系,统一安排查看标的。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查看标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依照税法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年**月**日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年*月*日**时前缴纳至法院指定账户,并在银行进帐联用途栏注明“(****)鲁****执恢***号拍卖余款”。
户 名:***人民法院
账 号:*******************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q*
十三、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常法官)
**司辅客服电话:***-***-****
**司辅咨询电话:***********
淘宝技术咨询:***-***-****
******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