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宝丰苑三期21号楼2单元502室(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sf.taobao.com/****/**Sp m=a***w.*******.courtList.****.kr*f*y)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房产所在地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拍卖标的:**回族自治区********苑三期**号楼*单元***室 产权证号:宁(****)***不动产权第*******号 评估价:*******元(单价:****元/㎡) 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以及其整倍数)。 三、标的物瑕疵说明: *.该房屋已被依法查封; *.该房屋现空置; *.本次拍卖只拍卖房产,不包含室内可移动的家具家电、装饰装修等; *.拍卖标的物室内墙面、地面、顶棚及门上多处有恶意喷涂且墙面、木门、窗户玻璃局部有破损; *.房屋详细情况请仔细浏览评估报告,或前往房屋实地勘验。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拍开始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 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接受咨询。本院已委托**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标的拍卖详情咨询预约看样电话:*********** 五、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分钟。 六、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注:一人或一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七、财产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财产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买受人视为对本财产实物现状进行确认,责任自负。买受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已知和未知瑕疵。 八、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我院只提供相应法律文书。房屋过户中会产生一些不可预知的原因,导致过户时间较长或难以过户,将该风险告知买受人。如不能过户时,买受人可选择放弃购买,我院可将已交竞买款退还买受人,不负责过户中已产生税费的退还,请买受人自行考虑风险。交易双方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缴纳的所有税、费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拍卖标的欠缴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暖、气)由买受人承担。 九、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年*月*日前与本院联系。 十、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须在拍卖成交后**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支行;账号:*******************) 十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二、淘宝网司法平台是本院对此拍品进行司法处置的唯一平台,本院已委托**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并出具了授权委托手续。 特别提醒: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人民法院所有。 拍卖咨询: **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 *********** ****-******* **回族自治区******人民法院监督电话:****-******* ******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