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关于车牌号为苏J05Q82大众途观汽车一辆(不包含车牌)(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除外)在*******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s://sf.taobao.com/****/**spm=a***w.*******.courtList.****.SjjmFr),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车牌号为苏J**Q**大众途观汽车一辆(不包含车牌) 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评估价:*****元 标的信息:详见评估报告。 二、咨询、展示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开拍前*天接受咨询,咨询电话: ****-*******谢法官(工作日:上午*:**-**:**,下午:*:**-*:**)。 标的物所在地点:*******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车辆实际情况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并到相应职能部门了解咨询;未查看标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其他相关条件 *.买受人须承诺,自行办理标的权属变更手续。标的车辆因自身问题,暂时无法办理过户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买受人须承诺,自行办理标的车辆的违章处理手续,过程中涉及的扣分、违章、罚款各项费用须自行承担。 *.买受人须承诺,自行承担标的车辆可能存在的停车费,以及在运输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安全责任,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策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 *.买受人须承诺,自行办理车辆过户过程中涉及的保险及年审等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含补交的费用)。 *、拍卖标的不包含车牌号。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发布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本院联系。 八、竞买人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续存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网络服务提供者 (*)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第(*)至(*)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十、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员参与竞买的,应于拍卖开始前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拍卖人申报优先购买权并提交有效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一、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并在银行进账联用途栏注明(****)鲁****执恢***号余款。逾期未纳视为悔拍,保证金不予退回。 十二、拍卖余款在竞买结束后*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行,账号:*************************) 十三、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q* 十四、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温馨提示: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监督单位:**省*******人民法院。 监督电话:****-******* 拍卖辅助机构:**司辅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联系地址:**省*********大道****号 淘宝技术电话:***-***-**** 特此公告。 *******人民法院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