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平罗县人民法院关于大武口区永康南路天盛隆装饰建材城1-417号(变卖)的公告
变卖公告 *****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期间(竞价周期与延时除外)在*****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法院账户名:***人民法院),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 ******南路天盛隆装饰建材城*-***号 评估价:******元。变卖预缴款:******.**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以及其整倍数)。 特别提示: *、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房地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一旦作出竞买行为视为对本次拍品现状已完全了解,并接受其已知及未知瑕疵,所产生的风险或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次拍卖不包含室内可移动家具家电及装修装饰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拍卖房产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参加竞买需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法律法规限购政策的规定,须具备竞买(购房)资格并提交参与竞拍所具备竞买(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竞买人虚构竞买(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社会上有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借用司法拍卖名义,发布竞买公告和项目信息,招揽客户,要求签订**代拍协议,收取中介手续费用等行为,或承诺标的物以起拍价或者显著低于*场价成交,要求支付高额代拍费用之行为,竞买人务必保持警惕,谨防受骗。 *、具体详情请竞买人仔细阅读评估报告副本。 二、本院已委托**亿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出具委托手续,由**亿槌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安排咨询、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 三、变卖方式:网络司法变卖期为**天,如有竞买人在**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小时竞价倒计时;**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分钟内无人出价)。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四、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五、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等均按照国家及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后在拍卖款中优先受偿。可能存在的物业、水、电、暖气等欠费拍卖成交日之前的由原产权人承担。 六、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年*月**日前与本院联系。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将通过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缴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九、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在成交后十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开户单位:***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北街支行;账号:*****************)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变卖预缴款、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变卖预缴款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q* 十一、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人民法院联系地址:***团结西路**号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 法院咨询人周法官:*********** **亿槌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附: *、评估报告副本 **回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