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修水县人民法院关于赣G6U777奥迪牌小型汽车(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人民法院关于拍卖赣G*U***奥迪牌小型汽车
(第二次拍卖)
***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除外)在***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户名:***人民法院),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赣G*U***奥迪牌小型汽车
二、参考价:*****元;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加价幅度:***元及其倍数。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以个人名义拍得,欲变更登记至配偶或他人名下的,亦需向本院提前办理相关手续)。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或者主动与委托法院联系。如需更改地址,买受人应及时与委托法院联系确认更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导致法院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五、咨询时间与方式: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上班时段)接受咨询、预约看样或集中看样。
六、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分钟。
六、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七、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标的物信息以相关部门登记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并对照拍卖标的公告详情、图片等进行标的确认,凡参与竞买,既视为对本标实物现状及瑕疵的确认,责任自负。
八、网上拍卖不需要支付佣金。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拍卖成交确定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过户、变更相关的税费按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任何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此次拍卖的辅助服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九、拍卖时的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买受人付款后应及时提取标的物,并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被其他有权机关查封导致无法过户等后果。
十一、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二、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与竞买须知,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三、拍卖竞价前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拍卖成功起**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特别提醒:竞买人逾期未缴余款,视为悔拍,没收保证金(法律另行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十四、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spm=a****.*******.**********.*.X**vTs。
十五、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拍前**小时内与本院联系。
十六、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联系电话: ***********(谢女士)
联系地址:**省***秀水大道*号
淘宝网客服热线:****-******** **********
***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