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关于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54#地块大荣商业中心C幢347号商业用房(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省******人民法院
拍 卖 公 告
一、**省******人民法院将于 ****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的除外),在**省******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对下列标的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地块大荣商业中心C幢***号商业用房;建筑面积:**.**㎡;未办理产权证,能否办理产权过户,请竞买人到相关部门了解,法院只负责向相关部门送达过户裁定文书;标的物情况:空置。
该标的预约看样方式:①登陆公众号“恒通辅拍”②点击菜单栏“拍品一览”③搜索、选择所需看样标的物④填写信息完成预约⑤预约成功后,我们将在竞价前一周统一组织看样,请您耐心等待通知(看样时请携带身份证件及预约短信)
起拍价:**万元 保证金:*.*万元 增价幅度:****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人民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人民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分钟。
四、拍卖方式: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加价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
五、特别提醒:拍卖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一切以竞买人实地看样为准。有意竞拍者请务必实地看样,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拍卖标的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晓和未知瑕疵,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
六、拍卖成交后,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相关的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增值税、契税、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天燃气等户名变更手续。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年*月**日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淘宝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淘宝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万元,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买须知》及淘宝网络拍卖平台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价余款于拍卖成交后**日内(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 ******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 **** **** **** ***并备注“买受人姓名”)。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价差、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若标的的物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相对较高,因限额无法支付的,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淘宝司法拍卖服务热线:***-***-****。
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号)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公告。
咨询看样电话:***-******* ***********
本院监督电话:****-*******
本院地址:********横街**号
淘宝咨询电话:***-***-****
网址:https://sf.taobao.com/****/**
此公告在“淘宝网”上发布。
******人民法院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