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永泰县人民法院关于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富裕新村6-6号第四层房产(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除外)在***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sf.taobao.com/law_court.htmspm=a****.*******.**********.**.J*XbcO&user_id=**********),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省***樟城镇**新村*-*号第四层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闽(****)***不动产权第*******号];自建房;划拨地;建筑面积***.**㎡(其中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已查封,有抵押;无电梯,已装修,未腾空,被执行人承诺拍卖成交确认后**日内腾空。
保留价**万元、起拍价**万元、竞买保证金*万元、增价幅度****元。
二、咨询的时间与方式: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咨询电话****-********,需了解房屋更多情况请自行到相关部门了解。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应由买方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所涉及的应由原所有人(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垫付,然后从拍卖款中优先支付,但买受人需在收到本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后**日内向本院提交所代垫税、费的发票,逾期未提交的,所代垫的税、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如何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或存在瑕疵等原因造成延迟办理过户或办理二次过户可能造成的费用增加等情况都需自行了解清楚。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年*月*日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年*月**日前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开户行社全称:***农村信用**联社龙峰分社, 账户名称:***人民法院,执行款账号:******************************)
*、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
付款教程: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q*)
*、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q*
十三、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法院咨询电话:****-********(林法官)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举报监督电话:****-********
淘宝技术咨询:***-***-****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