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关于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幸福北路118弄5号1栋202户南套(变卖)的公告
变卖公告
**省***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关于变卖*****区长堎镇幸福北路***弄*号*栋***户南套房产的公告(变卖公告)
**省***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除外)在***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京东司法变卖网络平台上(http://sifa.jd.com/****)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区长堎镇幸福北路***弄*号*栋***户南套房产。具体情况详见变卖标的物调查表及询价报告。
变卖起拍价:******元,变卖预缴款:******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时止(节假日休息除外)接受咨询,本标的物法院暂不安排看样,有意者请自行前往标的物,咨询电话:****- ********(熊俊杰)。
本院未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或拍卖辅助机构参与竞拍,亦不收取任何相关竞买费用,请意向竞买人务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竞拍产生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竞买人自行承担,本院概不负责。对于在司法网拍中恶意竞拍的,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本院将视情况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变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分钟。
四、变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变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
变卖物存在以下情况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ABCDEF。
A、税费承担:
*、变卖成交时,成交价不包含转让时双方的一切税、费、应补地价、土地使用费等;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司法拍卖、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相应主体依法各自承担。根据标的物原产权人(被执行人,下同)的类型、生产经营状态和具体转移行为,除税法及政策规定明确免税和不征税情形外,标的物原产权人应当缴纳增值税、城*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不在权属转移过程中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等可能的税费;买受人应当缴纳契税、印花税等税费。以上标的物原产权人应缴税费,由买受人在不动产过户环节先行垫付后,凭税务机关出具的被执行人税收完税凭证向本院申请退还。
*、买受人提请法院退还已垫付的税款,需提供以原产权人名义,由税务部门开具的税务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并且在税收缴款书备注中注明涉税房产坐落地址信息,地址信息需与变卖公告中地址信息一致。买受人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交纳相关的过户税费,在收到过户裁定书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向本院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逾期不办理退还税(费)手续的,将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该部分税费,本院将及时发还该变卖款,不再退还该部分税费。一切在竞买成功后可能产生的相关税、费问题,须竞买人自行向本拍品所在地的税务和国土等部门咨询,本院不负责答复。
*.本次变卖的房产可能存在物业费、水、电、供暖及相应的滞纳金等欠费情况,上述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特别提醒关于税费、是否限购情况,物业费、水、电欠费具体数额等请自行向当地的财税部门、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教育部门、所在楼盘的物业公司等相关部门了解)。
B、公告所标示不动产面积均为参考面积,一切以房产管理部门宗地丈量为准,房产及国土使用权的领证面积,四至范围及其他指标以国土城建等部门的最终核实为准。动产的状况以实物为准,有产权登记的特殊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状况以实物及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为准。本院仅依原始权属证书登记面积予以过户,若标的物存在其他自建、添附等情况,权属登记不属于本院协助范围,需买受人自行询问相关部门,本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违法建筑采取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没收等处罚措施。请意向竞买人谨慎考虑购买。公告所标示不动产地址为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地址,是否存在因街道、社区等相关部门为管理或其他需要对门牌号等名称进行变更或重新编排情况,请意向竞买人自行咨询相关部门。
C、本标的以现状进行变卖,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视为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品瑕疵,本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本次变卖不组织预展,本院对变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本院不保证变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具体以实物为准,竞买人务必在参拍前仔细审查变卖标的物,调查标的物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其现状,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无论是否实地看样,都视为对本变卖财产实物现状的确认,即视为对变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变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
D、法院披露的信息或者评估报告所述信息可能存在偏差或瑕疵,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对本次变卖所公开的信息法院和网络司法变卖(变卖)平台不作保证或担保。变卖人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土地性质、使用年限等不作担保,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如标的登记信息与现状有出入的按标的现状变卖,标的物实际面积由发证部门确认为准,变卖财产的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交付时的现状为准,交付时实物与之前展示不一致的风险及竞买成功后至交付之时所产生的风险如隐藏瑕疵、缺陷、损毁、固定装修损坏等均由买受人承担,本院概不作多退少补。
E、竞买人应当符合现行国家及房产所在地有关房屋限购政策规定的条件,竞买人参与竞拍的,应自行了解相关房屋限购政策规定,一旦参与竞拍,视为向法院承诺其具备购房资格,竞买人如不符合限购条件而强行竞得标的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风险和后果,如因买受人不符合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条件,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F、是否存在其他瑕疵,法院未核实。
*、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户名变更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费用自理。
*、法院不负责户口的迁入、迁出等事宜,如对户口有特殊要求的,请竞买人自行征询当地**机关户籍管理部门了解。
*、如变卖标的物处于被占用的状态,交付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如短时间内急需使用标的物的情况请谨慎考虑竞拍。
六、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相关说明:
*、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拍前三个工作日与本院联系。
*、此公告也用于公示通知本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抵押权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人、债权人以及其他与房屋或案件利害关系人,公示满十五日视为已通知。
公告中公示了标的物参考价。此公告也用于向未收到变卖标的物参考价结果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抵押权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人、债权人以及其他与标的物或案件利害关系人,公示满十五日视为已收到。如需了解具体情况,请联系本院查询。对参考价结果有异议的,请发布公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
*、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本标的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变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及京东网络变卖平台告知的司法变卖流程相关准则。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变卖余款请竞买人在变卖成交起七日之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营业部;账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变卖的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变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从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悔拍后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八、关于悔拍的重要提示:
*.买受人只要未按期支付全部价款,本院即视为悔拍并有权裁定重新变卖(即本院不接受延期付款申请)。尾款逾期未缴纳至指定账户系统将自动视为悔拍,如因第三方贷款、放款等原因造成的逾期缴纳尾款后果由买受人承担,请意向竞买人注意尾款缴纳期限并衡量自身经济能力谨慎考虑购买!
重新变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变卖成交后因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悔拍后,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法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抵冲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重新变卖后,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两次变卖之间的差价,由原买受人补齐差价,拒不补齐的,依法强制执行。
九、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变卖预交款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银行。以下链接为各大银行对外公示的网银最高支付限额整理页面,仅供参考,实际支付限额请咨询银行,以各银行告知为准:
http://help.jd.com/user/issue/***-****.html
十、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京东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变卖须知与变卖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变卖人咨询。
京东技术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 ********(熊俊杰)
**省***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