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位于大化县大化镇江滨北路西段14号(原江滨北路1#)的不动产一处(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桂****执***号 本院将于****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止(延时的除外)在*******人民法院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s://sf.taobao.com/****/**)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大化*大化**滨北路西段**号(原江滨北路*#)的不动产一处。(按现状拍卖) 标的物详情:位于大化*大化**滨北路西段**号(原江滨北路*#)的不动产一处,房屋当前尚未办得不动产权证,房屋相关登记材料为:*******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用字第****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城规管私建字第***号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土地占地面积为**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为***.**平方米,总楼层为*层。所欠水电、物业费费等请竞买人自行去了解。(按现状拍卖) 特别提醒:拍卖房屋和隔壁房屋共主体,无隔断,共用楼梯。 第一次拍卖竞价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止(延时的除外)。 第一次拍卖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加价幅度:****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参与竞买人需要有淘宝及支付宝账户,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支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需在竞买开始前向本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它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本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开始前一日止的工作日接受咨询,有意者请提前与委托法院联系。 四、拍卖方式: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拍卖成交;二人以上(含二人)参与竞拍,价高者得。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内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分钟。 五、标的物以实际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本院对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资料仅供意向竞买人参考,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等,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对拍卖财产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具体税费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因拍卖财产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及风险自行承担,拍卖人不做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房地产,拍卖人不作可出证的任何承诺。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七、与本标的物有关的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开始前七个工作日向*******人民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八、竞买人请提前通过淘宝网拍卖平台按照操作流程要求交纳保证金,未缴纳的,不得参加竞买。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将冻结竞买人网络支付工具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于网络竞价结束后*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拍卖余款既可以在线上通过网络支付工具支付,也可以在线下通过传统支付方式支付。详情请咨询法院: 银行付款方式: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大化*支行; 户 名:*******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 号:*******************; 十、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拍须知,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请登陆淘宝网竞拍界面。 标的物详细咨询**万立服务有限公司:***********韦先生(微信同号)。 本院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联系地址:**壮族自治区*******建丰路*号。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