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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关于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34号7-9栋1单元601号不动产(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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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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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4年05月09日在招标网发布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关于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34号7-9栋1单元601号不动产(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 部分为隐藏内容,查看详细信息请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关于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34号7-9栋1单元601号不动产(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拍 卖 公 告 本院将于****年*月**日**时**分起至****年*月**日**时**分止(延时除外)在******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s://sf.taobao.com/****/**),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青秀区**路**号*-*栋*单元***号不动产(按现状拍卖)。 标的物详情: 拍卖对象处于***青秀区**路**号*-*栋*单元***号不动产。房屋性质为福利房,设计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暂未腾空。 该不动产为原业主向**********购买的房改房,房屋所在宗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上述不动产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取得**机关同意上*的书面材料、房改部门的上*出售审批手续及共用部分建筑面积核定等手续后缴纳土地出让金(该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可持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另外经调查发现,该不动产所在楼栋由每户业主自发众筹资金加装电梯,现已投入正常使用,电梯安装费应缴金额未知,请意向竞买人实地看样,自行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二、拍卖竞价时间:****年*月**日**时**分起至****年*月**日**时**分止(延时的除外)。 三、第二次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 四、拍卖方式: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两人以上(含两人)参与竞拍,价高者得。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最后*分钟如果有人出价,将自动延迟*分钟。 五、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参与竞买人需要有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人民法院填写“网拍授权委托书”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它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仅委托**顺易拍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代为进行房产推介及展示(该项费用由法院在竞买成交款中支付,不另行向买受人收取,任何中介机构及个人以其他名目向买受人索取拍卖费用的,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公告写明的拍辅机构以外的其他第三方主体提供的中介服务,务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如工作中发现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有违法违纪行为、扰乱司法拍卖工作秩序的,将予以处罚。本次拍卖标的自公告之日起至竞拍结束前接受咨询(节假日、双休日除外),咨询联系人:刘经理***********,法拍房按揭贷款:刘经理***********,具体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下午**:**-**:**,看样需提前预约,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辅拍机构统一安排,法院不再另行安排看样时间。为维护现场看样的正常秩序,看样需实名登记,请看样人员听从本院工作人员或拍卖辅助机构的指挥,对不服从指挥、扰乱现场秩序的看样人员,本院将视情节予以处罚。 该辅助机构提供的咨询、看样服务为免费,如买受人需要该辅助机构提供代办过户、按揭贷款等收费服务,可自行与该辅助机构协商,与本院无关。 七、拍卖财产已知瑕疵:按现状拍卖,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的瑕疵保证,不承担办理产权证的保证。 八、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拍卖成交价为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价格,标的物现状以移交时的状态为准,是否包含装修、家具、电器其他房屋附着物等财产不确定,请竞买人自行与房产实际占有人协商解决。 *.该房屋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移交使用过程中应缴、补缴、欠缴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的物业、水电、税费、应补地价、土地使用费等所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根据税法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但是依法应由出卖方缴纳的相关税费需由买受人先垫付,然后再凭完税凭证原件到法院报销应当由卖方负担的部分。 请买受人自行咨询税务和物业等相关部门做好成本评估预算! *.房产如果有人居住使用,拍卖成交之后需要*-*个月的时间办理过户及交付手续。 *.拍卖成交裁定书送达前,法院有权撤销拍卖,并全额退回竞买人已缴纳的费用,但不赔偿损失。 *.其他未尽事宜,竞买人应当提前向法院咨询、沟通或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之后再实施,否则,责任自负。 九、产权转移和费用负担: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标的物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可持法院执行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物的缴税和权属变更手续。 税费清单(仅供参考,以相关部门实际收取为准) (一)法拍住宅(办理点:原产权人是个人的,全城通办。原产权人是公司的,*区内在公司辖区税务局办。*份和外地公司在房产的所在地税务局) 原产权人为个人: *.房屋取得时间满*年,并且是家庭唯一住房免征增值税,免征个人所得税(需拍卖方带身份证到税务局办理并签保证书); *.房屋取得时间满*年以上免征增值税,征收个人所得税全额*%或差额**%; *.房屋取得时间未满*年,增值税及附加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全额*%,全额增值税及附加*.*%,差额个人所得税**%; 买受人: *.第一套**㎡以下*%,**㎡以上*.*%; *.第二套**㎡以下*%,**㎡以上*%; *.第三套及第三套以上*%契税。 (二)法拍商铺、写字楼、车位、杂物房等非住宅 原产权人为个人: *.增值税及附加全额*.*%,个人所得税全额*%,土地增值税全额*%,印花税*.**%,共**.**%; *.差额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全额*%,土地增值税全额*%,印花税*.**%; *.差额增值税及附加*.*%,差额个人所得税**%,清算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买受人:契税*%,*.**%印花税; (三)法拍经济适用房、福利房、单位房等 除房屋买卖产生的法定税费外,还需根据相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所收利益金等,具体需查询相关部门后确定。 十、款项缴纳: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拍卖竞价前,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将冻结竞买人网络支付工具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网络竞价结束后**日内(****年*月*日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秀中支行,账号:*******************)。 十一、按揭贷款:是否适用“拍卖按揭贷款”请自行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金融按揭贷款:***********(刘经理)。 十二、优先购买权人说明: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优先购买权人应在拍卖日前五个工作日内至本院执行局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 十三、法律法规: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请登陆淘宝网竞拍界面。 十四、其它: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委托法院发布的拍卖须知。看样当天到达标的物所在地,竞买人对拍品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当面咨询本院拍卖辅助机构**顺易拍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现场工作人员。 十五、对上述标的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拍前**日内与本院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本规则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咨询电话:***********(刘经理) 淘宝技术咨询:***-***-**** 举报监督电话:****-******* ******人民法院 ****年*月*日 ***人民法院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收取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运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我院结合工作实际出台《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操作规程》,将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辅助性工作委托有关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相关费用标准如下: (一)委托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拍卖标的成交后,成交价***万元以下的,本院按标的物成交价的*‰支付辅助工作费用;标的物成交超过***万元的部分,本院按标的物成交价*‰支付辅助工作费用。 (二)动产成交价*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为 *%,超过 * 万元的部分辅助工作费用为*%;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参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标准支付费用。 (三)单宗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支付费用不得超过 ** 万元,单宗动产支付费用不得超过*万元;单宗案件支付费用不得超过**万元。 (四)委托拍卖的未成交的,但已执行得款的,本院可以根据案件执行得款的具体情况,结合辅助拍卖的实际工作量,酌情支付不超过****元的辅助工作费用;未执行得款的,不支付服务费用。 (五)因执行工作需要,取消或撤回拍卖的,本院可以不支付服务费。 (六)上述服务费包含了辅助工作的所有费用,开锁费、出差出差费等其他费用不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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