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凤城市人民法院关于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关于拍卖张久才所有的凤凰城沈丹路住宅开发鸿元别墅5#114号房屋(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省***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即**小时,延时的除外)对以下标的按现状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网址:http://sifa.jd.com/***)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城沈丹路住宅开发鸿元别墅*#***号房屋。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 说明:关于***兆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久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需对被执行人张久才所有的坐落于**城沈丹路住宅开发鸿元别墅*#***号(建筑面积:**.**㎡,房屋产权证号:凤房权证****字第********号)房屋进行拍卖。上述财产无抵押、有租赁、无竞买人限制,已通知双方当事人,税费按法律规定办理,无重大瑕疵。 特别提示: 一、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五个工作日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本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国家政策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买受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自然**部联合下发的发改财金[****]***号文件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报名参与网络司法拍卖: *、各级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 *、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三、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四、与本拍卖标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均可参加竞买,不参加竞买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五、拍卖标的以现状为准,人民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竞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须经本院确认,且最迟应于竞拍程序开始五个工作日前与本院联系。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对本拍卖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价程序开始 前与本院联系。 八、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应于竞拍程序开始五个工作日前与本院联系。竞买人在线支付保证金的,系统将冻结该笔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被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九、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年*月**日**时止(咨询时间*:**-**:**;**:**-**:**,节假日除外,请勿在午休时间和节假日打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 十、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本次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十一、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十二、拍卖余款在****年**月*日**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的,按悔拍处理。(户名:***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支行,账号:*******************,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