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关于督促苏州万晟合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的公告
我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万晟合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不在许可的住所处经营,且我局未收到地址变更申请,该人力**服务机构已没有开展职业中介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人力**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鉴于**万晟合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不具备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该人力**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拒不配合,现依法公告,督促该人力**服务机构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予以改正,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地址:*****西路****号D幢;联系人:王灵均、刘雅妮;联系电话:****—********)。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人力**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撤销人力**服务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件:*******年人力**服务机构限期改正名单(第一批) ***人力**和社会保障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