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公告送达】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11号公告(受送达人:鼎盛未来(山东省)企业管理信息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鼎盛未来(**省)企业管理信息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沈惟爱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一案(新劳人仲案字〔****〕第**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依照《**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新劳人仲案字〔****〕第**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元、经济补偿****.**元。
根据《**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日内来本委(地址:***人力**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府前街****号,联系电话:****-*******)领取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劳动者对以上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以上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以上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