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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滁州市实施〈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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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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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4年03月29日在招标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滁州市实施〈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部分为隐藏内容,查看详细信息请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滁州市实施〈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抢抓发展机遇,主动担当作为,进一步加快推动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实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发展改革委反映。
    联系人:李唯;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龙蟠大道**号*政务中心北六楼
    附件:《***实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
                                         ****年*月**日
《***实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动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新能源汽车集群发展应当聚焦整车、零部件、后*场三位一体全面发展,形成多位一体,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的产业发展新生态,建设具有**竞争优势的新能源汽车和关键零部件产业基地。
    第四条 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应当强化企业主体地位,以强促大,坚持创新引领、产业协同、优势互补、错位发展。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协调解决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营造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的统筹协调、组织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教育、科技、**、财政、人力**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场监督管理、数据**、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产业联盟、基金管理机构及新能源汽车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长三角地区共建新能源汽车产业链联盟,推动充换电等基础设施协调应用,鼓励政府、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的多层次全方位对接**。
    第二章 创新引领
    第九条 依托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分中心、长光(**)高端智能装备研究院、中关村协同发展创新中心、****新材料与能源技术研发中心、**创新驱动发展研究院等高能级创新平台机构,打造**“科技创新谷”。采取“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竞争赛马”等方式,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重点项目和前瞻项目建设。
    加快建设一批高能级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平台以及专业化、综合性中试基地、检验检测、试验认证等平台。围绕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实施科技企业创新培育工程和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深度融入长三角区域创新大格局。
    第十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持续推进汽车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研发。
鼓励重点企业、高校联合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利用新能源汽车最新创新成果主导或参与汽车领域团体标准、行业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 依托重点企业,推广“车芯协同”技术攻关,聚焦车规级芯片设计、生产、封装测试等领域,主攻温度感应、门窗感应及传动控制、车灯控制、车载电控、车载充电器、硅基车用功率器件等方向实现突破,取得一批标志性的成果。
加快环保内燃机装备静液压传动系统、增程器、混动专用变速箱和混动专用发动机的开发。
    围绕新能源**电池领域创新电池结构,发展CTP无模组方案、刀片电池、叠片电池等高集成度先进组装技术。主攻氢能源领域质子交换膜、膜电极、*kW-***kW的燃料电池电堆开发。
    第十二条 实施“新时代满天星人才计划”,加强与国内汽车产业重点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对接**,引进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和重大创新团队,构建高水平、多层次人才梯队体系。实施博士后“天都峰”和卓越工程师“***”计划,推进万名博士后聚江淮行动。
    联合**工业大学等高校培养一批高水平青年科技人才和技能人才。鼓励支持**学院、**科技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城*职业学院等在滁高校扩大汽车相关专业招生规模。鼓励龙头企业、研发机构、产业联盟在滁开展创新交流、创业大赛等活动。
    第三章 集群强链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专项规划,立足区域优势产业统筹产业集群空间布局,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避免同质化无序竞争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十四条 聚力打造“两基地、三集群、一中心”的产业发展格局。培育和壮大*经开区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基地、**环保内燃机生产基地;打造特种专用车产业集群、汽车电子零部件产业集群、汽车后*场产业集群;壮**能源电池产业规模,打造全省新能源汽车**电池先进制造中心。
    第十五条 优化产业创新链布局,以龙头企业、重大项目为牵引,培育壮大轻量化车身、电机电控、汽车注塑件、车载显示屏、汽车玻璃、电驱动、锂电池膜、车用空调压缩机、KD件制造、智能零部件、汽车线束、传动轴承等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巩固专用电机、电池正负极材料、发动机缸盖、高强度紧固件、减震器等细分领域*场竞争优势。
    第十六条 围绕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优化升级,建立健全招商机制,加大头部企业、重点项目和重大功能性总部项目的招引力度。
支持新能源汽车龙头企业发展,培育“链主”企业。支持通过转型升级、战略**、兼并重组、股改、上*等方式,加快企业集团化发展,提升企业综合实力。
    推动重点零部件企业加快向新能源汽车领域转型,重点布局氢燃料**系统、车规级芯片、电机、电控、**电池、一体化底盘等关键零部件领域。
    第十七条 建立汽车领域企业上*后备**库,甄选优质汽车领域企业开展梯度培育和精准对接,加大上*辅导力度,推动汽车领域企业挂牌上*。
    支持已上*汽车领域企业实施再融资,对接资本*场做大做强,推动上*公司高质量发展。
    第十八条 推动绿色低碳理念贯穿新能源汽车产业全链条,支持建立新能源汽车领域绿色生产体系,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应用和绿色化改造提升。
    鼓励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开展电池碳足迹和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应用。
    鼓励整车企业、**电池领域企业开展废旧产品梯次回收利用,推动回收拆解行业*场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
    第十九条 开展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提升行动,引导企业强化品牌发展战略,加强设计、制造、测试验证等全过程可靠性技术开发应用,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健全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控制和追溯机制。
    强化企业对产品安全的主体责任,落实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机制,加强对整车及**电池、电控等关键系统的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状态监测和维修保养检测。
    第四章 后*场建设
    第二十条 坚持*场主导**府引导相结合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广泛宣传新能源汽车技术特点和发展成果,突出节能、环保、智能等产品优势,倡导形成新能源汽车消费新风尚。
    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以旧换新”、“徽动消费 乐享亭城”消费补贴系列活动,扩**能源汽车消费*场。
    第二十一条 推进公共领域用车电动化进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除特殊用途等因素外,全部购置新能源汽车。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鼓励优先购置新能源汽车。
    加快公交车、城*配送车辆、巡游出租车、网约车以及驾驶培训、环卫、园林、*政、邮政、消防、景区用车新能源化,推动在**、码头、工矿企业等固定线路和城*渣土运输、垃圾清运等场景推广使用新能源重型卡车。
    第二十二条 组建全*充换电基础设施和综合服务平台投资运营公司,编制全*新能源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一体推进*、*、乡三级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场主导、车桩协调、快慢互济、充换并行”的原则,构建布局合理、适度超前的充换电网络。
    第二十三条 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形成主要**半径不大于 * 公里的充电服务圈;*城和乡镇重点区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全覆盖;高速公路服务区充换电基础设施覆盖率达到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有效覆盖,建成全国新能源汽车充电“客栈”“驿站”。
    第二十四条 **居住区要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确保固定车位按规定***%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鼓励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并同步开展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谋划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布局智能座舱、智能驾驶、智能车身、车路网联等领域,优化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环境,争创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区。
    第二十六条 鼓励发展汽车销售、维修维护、检测检验、改装美容、二手车、汽车租赁、金融保险、汽车运动、驾驶培训、汽车文化等业多元创新。推动电子商务与汽车产业协同发展,加快发展汽车电商平台,积极打造特色房车营地品牌,带动汽车*S店以及汽贸集聚区发展。
    第二十七条 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展示、交易、交流、**平台,举办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域的展览、赛事等活动,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境外参展、产品国际认证、申请境外专利和商标国际注册等。
    第二十八条 加大国调战新等基金运用力度,组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基金,积极争取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主题基金与*产业基金**,服务汽车产业发展和“双招双引”重大项目建设。发挥天使基金、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投早投小作用,支持汽车产业初创团队、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攻关、应用转化等早期项目。
   依托“***信用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组织汽车产业链线上、线下银企对接专项,加大对汽车领域重点园区、智慧路网、充换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建立适应汽车行业特点的产品创新、信贷管理和专业化评审等机制,降低准入门槛,满足汽车产业链各环节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运用“贷投批量联动”业务模式,优先支持汽车领域企业制造业项目贷款融资贴息。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夯实地方主体责任,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放宽*场准入,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坚持优胜劣汰,遏制盲目上马新能源汽车制造项目乱象,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有序发展。
充分发挥*场机制作用,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
    第三十条 落实新能源汽车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优化分类交通管理及金融服务等措施。推动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科学布局、加快建设。
鼓励各级政府加大对公共服务、共享出行等领域车辆运营的支持力度,结合本区域实际给予新能源汽车停车、充电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展示、交易、交流、**平台,支持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域的展览、赛事等活动,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境外参展、产品国际认证、申请境外专利和商标国际注册等活动。
海关、商务、税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共享信息,推行统一高效的口岸监管服务,为新能源汽车及相关产品跨境贸易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十二条 构建新能源汽车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加强专利运用转化平台建设,建立互利共享、**共赢的专利运营模式。加强新能源汽车领域高价值核心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
    第三十三条 强化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机制,要围绕规划目标任务制定阶段工作计划和配套政策措施,抓紧抓实抓细规划确定的重大任务和重点工作。
    加大对汽车产业重大项目用地、能耗、环境容量等要素**依法依规足额保障力度,重大项目的要素**争取省级予以单列。提升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水平,科学布局人才公寓、学校、商业等生活配套设施,增强服务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四条 加强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升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安全保障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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