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平台
中招APP下载
首页 > > 招标公告 > 《海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海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024-05-28
复制
打印
收藏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2024年05月28日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下载】
正文内容

·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4年05月28日在招标网发布《海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 部分为隐藏内容,查看详细信息请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海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保证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我厅修订了《**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请于****年*月*日前将修改意见发送至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电子邮箱,同时注明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电子邮箱*********** 。

  附件:**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省农业农村厅
  ****年*月**日


  附件:

  **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保证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参照农业农村部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是指为应对遭遇特、重大自然灾害及*场供应出现短缺时进行的种子储备,主要用于调控种子*场、平抑种子价格、搞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种子储备管理的组织实施,指导全省种子储备与调剂工作。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配合本辖区种子储备管理的组织实施。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资金列入省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章  储备计划与任务落实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农业用种数量和自然灾害发生、应急补缺等情况,确定每年种子储备计划。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的品种应通过审定、登记或认定,适宜**省生态区内生产种植。救灾储备种子主要包括水稻、玉米、大豆、蔬菜等优势作物。
  第五条 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省境内,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资质;
  (二)具有拟储备品种的生产经营权,储备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品种必须是自有品种权或获得品种权人书面授权;
  (三)具有相应的种子仓储能力;
  (四)有良好信誉,近*年无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记录。
  第六条 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计划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专家制定当年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计划,明确储备的作物种类、数量、补助标准等;根据储备计划,网上征集承储申报单位。
  (二)适时组织专家评审,公开、择优确定承储单位。
  (三)与承储单位签订种子承储合同,载明储备作物、品种、数量、质量、期限、补贴费用等,明确双方的权、责、利。
  第七条 承储单位根据下达的种子储备任务和签订的承储合**排种子生产,做好种子收储、加工和保管等工作,并专账记载。承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和数量。确需进行调整的,必须报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储备种子的质量和贮藏要求,应当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承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储备种子质量。
  第九条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期以合同约定为准。储备期满后,储备种子由承储单位自行处理。
  第三章  补助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条 补助资金实行包干使用,用于承储单位在储备国家救灾备荒种子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加工运输、贮藏保管、检验等费用。
  第十一条 每年储备种子入库后,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种子质量检验合格、数量验收达合同要求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各承储单位。
  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明细账,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确保资**全。
  第四章  救灾备荒种子调用
  第十三条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在储备期间的调用权归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用。
  第十四条 因自然灾害、调剂*场供需矛盾等原因,需要调用省级储备种子的,由调用储备种子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核、调拨。
  第十五条 救灾备荒种子调用价格原则上参照收储时的*场价,具体由调入方和调出方协商,严禁哄抬物价。
  第十六条 调用结束后,调出种子的承储单位和调入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将储备种子调出和使用情况报告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储备要求定期对承储单位及储备种子质量进行检查,对补助资金的申报、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储备任务按要求落实、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于每年储备任务结束后的次月底将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或数量,擅自调用省级救灾备荒种子的,未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贮藏要求储备种子的,存储期间质量抽检不合格的,收回或不予发放补助资金,*年内不再安排承担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收回或不予发放补助资金,*年内不再安排承担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年。****年*月**日印发的《**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s://agri.hainan.gov.cn/hnsnyt/xxgk/tzgg/xztz/******/t********_*******.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推荐公告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