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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阿坝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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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4年08月16日在招标网发布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阿坝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 部分为隐藏内容,查看详细信息请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阿坝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广大*民: 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和带动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州实际,我委起草了《**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公开方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fgw.abazhou.gov.cn/)。 征求意见时间:****年*月**日—****年*月**日(自公示之日起公示三十天)。 征求意见方式: ●信函邮寄地址:*******镇崇列街**号**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邮箱:***********。 ●电话:****-*******。 联系时间:(工作日)上午*:**~**:**,下午**:**~**:**   附件:《**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月**日      **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和带动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与社会资本**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严格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组织管理,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指导和监督项目后评价、项目实施调度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计划,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统筹与拨付、概(预)算评审,竣工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对采取资本金注入项目进行统筹管理,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等。 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经信、教育、民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组织谋划本行业项目储备,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领域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技术审查,加强对项目概算、预算监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管检查工程质量安全,行业内工程量变更活动监管,按照工作职责组织或参与竣工验收;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审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决算以及有关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审计监督职责,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必要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等。 自然**部门负责统筹提供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 项目单位是项目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前期手续,依法组织项目实施,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和工程价款结算;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 第四条  坚持先“先评估、后决策”原则,在充分考虑评估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州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决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应按照分级储备、滚动建库的原则,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州投资与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分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三年滚动计划,并实行动态调整管理。 第六条  自然**部门应加强规划方案审查,避免因规划冲突或调整导致投资出现较大变更。在初步设计审查时由财政部门负责初步设计概算审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审查,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投资规模,通过审查的初步设计概算必须符合国家、省以及州本级有关计价规定,项目所采用的重大技术方案、主要设备和材料应当经济适用,对超规模、超标准的初步设计不得审批。 第七条  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项目概算按照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由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并在初步设计阶段同步审批。上级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以下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加强资金来源论证审查,强化资金闭环管理。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应当重点评估论证融资方案;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按下列程序进行,不得随意进行简化、合并。 (一)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无需出具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的,自然**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出具说明);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含安全性评估报告、节能评估审查、招标核准意见); (三)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概算控制价评审、施工图审查(批复、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审批手续; (四)依法招投标; (五)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六)竣工验收; (七)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八)资产移交。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审批手续并将审批结果通过在线平台归集。  第十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作出决定。可能对*场竞争状况造成较大影响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将批复文件抄送同级财政、自然**、生态环境、审计、统计等相关部门。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纳入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四)对重大项目,提前开展社会风险评估、项目预审、施工准备,推进极速审批、快速开工; (五)国家和省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控制投资规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预算申报单位应细化分解项目的各年度预算计划,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州本级财政评审管理办法》要求开展财政评审,开展评审的项目严格“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实施”。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采购等达到必须招标规模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严禁将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未达到必须招标规模,属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符合《**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抢险救灾工程,按相关规定执行。相关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十五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等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责任人必须是单位相关负责同志。 第十七条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建制,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慎稳妥推行工程总承包。 实行代理建设制度或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责任主体,代建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加强资金管理和控制,保证项目推进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国家、省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对房屋建筑类项目,推行施工许可证分段办理,并压缩办理时限。 第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防止随意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避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中标后因情况变化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项目业主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建设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政府投资资金。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其他领域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和最新的会计制度,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准文件**府会计准则制度,及时确认资产价值,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成果应及时报州政府,为今后规划制定、编制计划、资**排等工作提供参考。 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要求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五章  项目调整及变更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确需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业主等作较大调整及变更的,应严格按照先批后变原则,报请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项目开工后的工程变更,除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原因外,工程累计变更后的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违规超概部分,必须界定违规超概的责任主体,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且明确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后,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调整。项目开工前,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确需重新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开工后,除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州本级项目按以下程序决策。 (一)增加投资***万元以下,由州政府审定。 (二)增加投资***万元以上(含***万元)****万元以下,由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增加投资****万元以上(含****万元),经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提请州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州本级项目按以下程序决策。 (一)累计变更***万元以下,且超过工程中标价**%以上的变更,由项目业主提出变更申请,州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工程变更内容,州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评审程序,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州政府审定。 (二)累计变更***万元以上(含***万元),且超过工程中标价**%以上的变更,由项目业主提出变更申请,州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工程变更内容,州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评审程序,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累计变更金额***万元以上(含***万元),且超过工程中标价**%以上的变更,由项目业主提出变更申请,州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工程变更内容,州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评审程序,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提请州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进度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整改,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州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做好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综合评价成果运用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落实规划设计、投资控制、结(决)算办理等主体责任,强化工程招投标管理、造价控制、合同管理、施工监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按规定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工作。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信息应当依法公开,依法依规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监管政府投资项目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按程序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有未经批准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或扩大投资规模等情形的,责令改正,并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整改,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参建单位(工程咨询、评估、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采购代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方进行串通违规操作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的,或造成项目质量未达到有关强制性标准的,依据不良行为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将相关不良信用信息记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企业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致使出现工程变更的,应由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中介服务机构的违约责任。项目业主在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时,项目业主应该明确相关违约责任,并根据中介服务机构的类别分别纳入以下条款,在项目竣工前,服务费的支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 (一)可研编制单位。若编制单位编制的可研报告未达到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标准的,依法全额追收服务费用,并要求其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为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应要求其赔偿,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勘察单位。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按对应比列扣除该项目勘察费(不符钻探点个数/钻探点总数×勘察费总价款)。项目超过*/*的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勘察报告与实际地质情况不符的,不支付该项目勘察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施工合同价*%以上**%以下的,不支付**%的勘察费;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施工合同价**%及以上的、引起工程反复变更的、或出具虚假地勘报告和虚假处理意见的,不支付该项目勘察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设计单位。因设计不当引起工程造价增加金额在财政评审价*%以上**%以下的,不支付**%的设计费;引起工程造价增加金额在财政评审价**%及以上的、或引起工程反复变更的,不支付该项目设计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预算编制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因工程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项目特征不符等原因造成与财评预算控制价误差在*%以上**%以下的,不支付**%的预算内编制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与财评预算控制价误差在**%以上的,不支付该项目预算编制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工程量清单编制原因造成损失金额在施工合同价*%及以上的,不支付清单编制费用,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监理单位。对地勘、设计、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的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未严格审查,导致增加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价*%以上**%以下的,不支付**%的监理费;超过施工合同价**%以上的,不支付监理费。监理单位虚假签证的,不支付该项目监理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区域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国家、省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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