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作废公告
***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建设项目(EPC)项目,****年*月**日申请延期,竣工时间调整为****年*月**日,****年*月因工程方案未确定导致停工,至今尚未动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经我局按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予以作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许可编号:******************),并予以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