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2024)皖8601破22号合肥好帮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印章作废的公告
**好帮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铁路运输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皖****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开萌贸易有限公司对**好帮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年*月**日作出(****)皖****破**号决定书,指定**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好帮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但**好帮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至今尚未依法将公司财产、印章、账簿、营业执照、文书等资料移交给管理人接管。
经**铁路运输法院批准并报**部门备案,管理人已于****年*月*日刻制并启用“**好帮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印章及管理人负责人“郭瀚昭”印章各一枚。
基于上述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自**铁路运输法院指定**好帮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之日起,**好帮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印章即已作废,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因作废印章产生的一切行为及后果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好帮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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