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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8601破53号安徽安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解裁定书及公告、终止和解程序裁定书及公告

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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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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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公告摘要:

采购业主*******于2024年03月27日在招标网发布招标变更公告:(2022)皖8601破53号安徽安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解裁定书及公告、终止和解程序裁定书及公告。请各有关单位及时调整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 部分为隐藏内容,查看详细信息请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2022)皖8601破53号安徽安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解裁定书及公告、终止和解程序裁定书及公告
**铁路运输法院 公告 (****)皖****破**号 本院根据阮婷婷的申请于****年*月**日裁定受理**安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指定***炜衡(**)律师事务所担任**安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年*月*日,本院根据**安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 申请裁***安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解。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皖****破**号 申请人:**安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高新区科学大道**号高科光谷***。 法定代表人:韩冰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年*月**日,本院根据阮婷婷的申请裁定受理**安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指定***炜衡(**)律师事务所担任**安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年*月*日,**安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愿意筹资对 债务进行清偿为由,向本院申请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当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但因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受理条件,故本院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阮婷婷对被申请人**安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安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和解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 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解。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肖统瑞 审判员魏琦 审判员 陈 晨 二 ○ 二 四 年 三 月 四日 法官助理刘娜 书记员虞石 慧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欠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 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 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 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 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 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力。 **铁路 运输法院 民 事裁定书 (****)皖****破**号之一 申请人:**安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 ***高新区科学大道**号高科光谷***。 法定代表人:韩冰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年*月*日,债务人**安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本院于****年*月*日裁定和解。****年*月**日,**安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出具报告称《和解协议》已经债权 人会议表决通过,请求本院裁定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安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和解协 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 人表决,同意人数占出席会议人数的***%,所代表的债权 数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 定。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和解协议应当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 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认可**安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解协议; 二 、终止**安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解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肖统瑞 审判员魏琦 审判员 陈 晨 二○ 二 四 年 三 月 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娜 书记员虞石慧 附一: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七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 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 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十八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 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附二:和解协议 合 肥 铁 路 运 输法院 公告 (****)皖****破**号 ****年*月**日,本院根据**安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以 (****)皖****破**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安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安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解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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