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2024)黔2322破3号关于兴仁茗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章、证照等遗失作废声明
公 开 人:**茗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茗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章、证照等
遗失作废声明
****年*月*日,***人民法院根据刘银的申请,裁定受理**茗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年*月**日,指定个人破产管理人王秋萍及**青云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担任**茗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通过电话、邮件、现场送达、公告送达等多种方式多次与**茗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联系,但因**茗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未在限期内履行移交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财务账册等法定义务。
管理人现郑重声明:自法院裁定受理**茗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之日起,**茗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全部印章、证照等(包括但不限于公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等)全部遗失作废,任何使用该公司上述印章、证照的行为均系违法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管理人将依职权追究相关使用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茗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О二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