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2023)赣0982破12号关于第三次延长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的民事裁定书
公 开 人:****易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赣 **** 破 **-** 号
申请人:****易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本院原经管理人两次申请,经依法审查后分别裁定易达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三个月,第二次裁定**至**** 年*月**日。
管理人称,重整投资人招募期内,仅有中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单一意向投资人报名参与重整,并已缴纳重整报名保证金****万元整。****年*月**日,管理人已发函通知**资产公司,依据公告要求在 * 月 ** 日前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在随后的洽谈过程中,管理人积极配合**资产公司开展详尽的尽职调查工作,向其披露了易达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偿债能力分析测算情况。双方就多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包括不限于刑事查封资产、一期复工续建、二期业主集中归置、共益债务及工程款优先债权的确认以及相关政策落地支持等。
****年*月**日,**资产公司向管理人提交了初步意向性方案,但明确保留后续根据公司审批机关对本项目具体批复条件而对本方案进行适当性修改的权利,同时提出了延期提交正式重整投资方案的申请,主要理由包括:*.对*****局**分局、******人民法院刑事查封易达公司全部资产能否顺利移交的问题高度关注,认为只有在资产成功解封后,才能对易达公司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利用,进而实现重整目标;*.古海玺院一期复工续建尚未完成、工程款未结算、二期业主归置等事宜,均需进一步评估其对重整投资方案的影响,以确保投资方案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资产公司作为央企,内部风控审批程序相比于其他企业,复杂且冗长,故申请延期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管理人审阅方案后,也向**资产公司发出《关于投资方案的沟通函》,要求**资产公司对股权受让主体、保证金的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支付、其它债权的清偿期限、优先债权偿债方式的多样性予以细化和明确。
鉴于上述原因,且考虑到现易达公司的资产解封事宜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而资产解封的进展又直接关系到一期交房验收、二期置换、**开发继续履行及后续交付保证和重整计划执行各项事宜。尽管**资产公司已提交了初步方案,但刑事解封进程受阻或被认定为案涉刑事犯罪财产,势必会影响到重整计划草案的执行和制定。若此时宣告易达公司破产,不仅无法巩固重整期间相关工作成果,甚至直接导致重整失败或重整计划无法执行而宣告破产清算,进而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管理人认为待与**资产公司进一步沟通并细化方案后,再继续推进易达公司的重整程序,这样既能确保重整计划基于准确的事实和法律状态进行制定和执行,也能最大程度地保护易达公司及其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为降低重整程序不确定性,实现**优化配置,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的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述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 个月。”管理人特再次申请贵院裁定批准延期提交易达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至****年**月**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燕红
审判员朱志军
审判员周金文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聂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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