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关于召开《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条例(修正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关于召开《***赛汗塔拉**草原保护条例(修正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关于召开《***赛汗塔拉**草原保护条例
(修正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地方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城*管理局拟召开《***赛汗塔拉**草原保护条例(修正草案)》的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召开机构
***城*管理局
二、听证会时间、地点
时间:****年*月*日下午**:**分
地点:稀土高新区校园路*号建设管理大楼B***会议室
三、听证内容
就《***赛汗塔拉**草原保护条例(修正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听证。主要听证事项如下:
*.条例(修正草案)修正的内容是否可行,有何建议;
*.关于条例(修正草案)第五章 法律责任的规定是否适当;
*.对条例(修正草案)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人员
(一)听证陈述人
本次听证会听证陈述人的人数为**—**人(包括绿化相关专家、规划相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民代表等)。对听证事项有明确意见和建议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报名参加,*城*管理局根据报名的先后顺序确定人员,报名人数超过计划人数时,采用随机选取方式产生;报名人数不足时,由我局委托相关单位推荐产生。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由我局负责邀请。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会设立旁听席,欢迎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报名参加。听证旁听人员名额*名,采取公开自愿报名,根据报名情况,按照报名时间顺序选取。报名人数不足时,不再增补。
五、报名办法
年满**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公民(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剥夺政治权力的除外)和相关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报名:
*.申请人可直接电话报名,联系方式:****-*******。
*.通过电子邮件报名,报名邮箱:***********。
报名者请按要求如实提供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年*月**日至**日
地址:稀土高新区校园路*号建设管理大楼B***室
联系人:吴媛媛
联系电话:****-*******
***城*管理局
****年*月**日
附件:
***赛汗塔拉**草原保护条例(修正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赛汗塔拉**草原(以下简称**草原),发挥绿地和城*公园功能,改善城*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草原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利用、监督检查以及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草原保护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的监督管理工作。
**草原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文化旅游广电、应急管理、体育、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草原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功能恢复、管护和自然景观修复等实际需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将**草原保护和管理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捐助等多种形式从事保护**草原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人民政府自然**、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广电、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赛汗塔拉**草原保护规划》,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赛汗塔拉**草原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赛汗塔拉**草原保护规划》在*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先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八条 编制《赛汗塔拉**草原保护规划》应当与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编制《赛汗塔拉**草原保护规划》应当根据**草原功能特点和水**、动植物**状况以及现有规模、布局,确定保护范围和措施,划定绿线,确定用地的界线和具体坐标。
编制《赛汗塔拉**草原保护规划》应当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
第九条 经批准的《赛汗塔拉**草原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因保护和管理工作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草原总规划面积为***公顷,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控制保护区。
核心保护区面积为***.**公顷,控制保护区面积为***.**公顷。
第十一条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土地性质,做好**草原规划、建设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草原应当依法纳入永久性绿地名录。除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性质、范围、用途。
第十三条 在**草原周边一公里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其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草原自然生态景观相协调。在《赛汗塔拉**草原保护规划》中,应当确定相应的指标。
第十四条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内从事与**草原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游乐场所和生产经营设施等建设活动。
因**草原保护、*民休闲游憩需要进行的基础设施、养护设施、景观设施、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按照《赛汗塔拉**草原保护规划》,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审核,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在核心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采取围挡封闭施工、建筑垃圾袋装处理、加强施工车辆管理等措施;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临时占用绿地原貌。
第十六条 禁止在控制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影响自然生态功能的生产经营设施。
第十七条 控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守《赛汗塔拉**草原保护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进行。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摆摊设点,张挂广告;
(二)使用明火;
(三)捕猎野生动物,影响候鸟栖息、捡拾鸟卵或者捕捞鱼及其他水生生物;
(四)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及垃圾,投放有毒有害物质;
(五)损坏各类公共设施、绿化设施设备;
(六)移植、砍伐树木,种植各类与草原植被无关的植物,破坏**草原原有植被景观;
(七)私设围挡、设立园中园;
(八)开垦、挖沙、取土;
(九)其他损害环境与**的活动。
第十九条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核心保护区内。
因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管养保护和经批准的施工车辆以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用于观光的电动车,需要进入核心保护区时,应当遵守**草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内从事损坏植被的集会、展览等活动。
因科学实验、教学实习、植物科普教育、标本采集,需要在核心保护区内从事活动的,应当报**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划定区域和线路,设置明显的标识。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内割草。
为了养护植被或者防火需要确需割草的,应当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的时限和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在控制保护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赛汗塔拉**草原保护规划》要求;
(二)及时清运各种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垃圾,做好经营场所内的清扫和保洁工作,实施垃圾分类处理;
(三)不得对**草原造成污染或者损害植物;
(四)不得改变或者扩大入园时的经营性质和范围;
(五)**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进入**草原的,应当遵守**草原管理制度,爱护动植物和公共设施,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第二十四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心保护区周边设置界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核心保护区界标。
第二十五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核心保护区内出现植物退化、土地盐碱化的区域,制定治理方案,恢复植被。种植植物应当采用适合本土气候、土壤的品种。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草原内使用剧毒、高残留以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使用其他农药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的,应当设立有害标识予以警示。
第二十七条 建立**草原湿地**优先保护制度。
**草原内及周边的**项目施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下水位不受影响。
对**草原湿地水源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因水**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草原湿地,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通过恢复自然水系或者人工调水等措施及时进行补水,恢复湿地功能。
第二十八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灭火、溺水、极端天气、游客高峰期处置等应急预案,设置各种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标识。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救援措施。
第二十九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置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厕所、垃圾箱等设施和设备,建立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三十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民和游客在**草原内从事休闲、旅游和全民健身活动提供支持。
第四章 防火和灭火
第三十一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消防救援机构建立专业防扑火队,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草原内的草原防火、灭火工作,业务上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
专业防扑火队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持稳定,并定期进行防火、灭火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二条 每年的**月**日至次年的*月**日为**草原绝对防火期。
绝对防火期内,专业防扑火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应当对进入核心保护区的人员进行防火检查,纠正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
专业防扑火队应当在**草原进行经常性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排除。
第三十三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草原防火重点区域周围建立防火隔离带,并安装火险监控设施设备和室外消火栓系统、移动式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改变的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核心保护区内从事与**草原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游乐场所和生产经营设施等建设活动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制止,并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由*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草原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从事建设活动过程中未采取围挡封闭施工、建筑垃圾袋装处理、加强施工车辆管理等措施,建设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理场地、恢复临时占用绿地原貌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草原生态功能和景观破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擅自摆摊设点、张挂广告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捕猎野生动物、影响候鸟栖息、捡拾鸟卵、捕捞鱼及其他水生生物、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及垃圾、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损坏公共设施、绿化设施的,处该设施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种植各类与草原植被无关的植物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七项规定,私设围挡、设立园中园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八项规定,开垦、挖沙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驾驶机动车辆进入核心保护区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离开核心保护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从事损坏植被的集会、展览等活动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割草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在控制保护区内从事经营活动,未及时清运各种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垃圾,做好经营场所内的清扫和保洁工作,实施垃圾分类处理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损害、移动核心保护区界标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在**草原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赛汗塔拉**草原用地界线示意图(附图)附后。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图:***赛汗塔拉**草原用地界线示意图
注:**草原总规划面积为***公顷,其中核心保护区面积为***.**公顷,控制保护区面积为***.**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