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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银川市聚盛物资有限公司等7户债权资产公开竞价转让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转让***聚盛物资有限公司等*户债权资产。
一、***聚盛物资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聚盛物资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元,其他债权***,***.**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物:*、夏凤霞以其名下位于********建材城**号商业楼***、***号两套营业房及其对应土地(建筑面积合计***.**平方米)设定抵押;*、夏凤霞以其名下位于********东街建发商业广场*号楼*号营业房(面积***.**平方米)设定抵押;*、徐佳以其名下位于********花园二期B区**号楼*号营业房及其对应土地(面积***.*平方米)设定抵押;*、徐佳以其名下位于***望远镇兰花花国际公寓十二号楼***号公寓(面积**.*平方米)设定抵押;*、徐建国以其名下位于***居**路明珠花园*号楼**号营业房(面积***.**平方米)设定抵押;*、**凯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凯悦国际建材商贸城**号楼***-***铺及***-***铺合计**套营业房及其对应土地(建筑面积合计****.**平方米)设定抵押;*、***聚盛物资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望远镇现代金属物流园一号楼**号房及其对应土地(面积***.**平方米)设定抵押。担保人为徐佳、夏凤霞、徐建国、***盛硕物资有限公司、夏凤琴、张文明、***申华物资有限公司、刘安、夏凤莲、***聚鑫达物资有限公司、李莉、李军、**聚盛隆物资有限公司、**凯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聚盛物资有限公司。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聚盛物资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营业期限为****年**月**日至无固定期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万元,股东徐建国认缴出资额****万元;注册地址:***丽景南街昆仑建材*场**-**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营业范围: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钢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现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吊销日期:****年*月**日。该公司有分支机构一家为**分公司,状态为已注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盛硕物资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注册地址为**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号,注册资本****万元,股东夏凤琴、张文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夏凤琴,经营范围为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批发零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审批的,凭审批手续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该企业状态存续,但已停止经营。
*、***申华物资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注册地址为******丽景南街昆仑钢材*场**-**号,注册资本****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安,经营范围为钢材、木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钢窗及附件、办公用品、家用电器、日用百货、劳保用品、服装鞋帽、水暖配件、消防器材、化妆品、五金交电、机电设备、文体用品、电工电料、工矿材料、家具、灯具、针纺织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该企业状态存续。该保证人已搬离注册地址。
*、***聚鑫达物资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注册地址为*****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号,注册资本****万元,股东李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莉,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电产品化工产品、石材、五金交电、水暖器材、矿产品(除专控)、仪器仪表电线电缆、水泥、砂石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该企业状态存续。该保证人已搬离注册地址。
*、**聚盛隆物资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注册地址为*****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号,注册资本****万元,股东徐建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徐建国,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电产品化工产品、石材、五金交电、水暖器材、矿产品(除专控)、仪器仪表电线电缆、水泥、砂石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该保证人已搬离注册地址。
*、**凯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注册地址为******南一环南侧、南环**侧,注册资本****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夏凤霞,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及经营;房屋信息中介服务;货运信息服务;货运代理;仓储理货;搬运装卸;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家俱、灯具、窗帘的销售;场地、房屋租赁;*场经营管理;物业管理;餐饮、住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夏凤霞,女,汉族,现住******。
*、徐建国,男,汉族,现住******。
*、徐佳,女,汉族,现住******。
*、夏凤琴,女,汉族,现住*****。
**、张文明,男,汉族,现住******。
**、刘安,男,汉族,现住*****。
**、夏凤莲,女,汉族,现住*****。
**、李莉,女,汉族,现住******。
**、李军,男,汉族,住******。
(四)诉讼执行情况
(*)****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年**月**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对上述借款中的****万元向****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①被告***聚盛物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借款本金****万元、利息*,***,***.**元(暂计算至****年**月**日),并承担自****年**月**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分别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②被告徐建国、夏凤霞、徐佳、***盛硕物资有限公司、夏凤琴、张文明、***申华物资有限公司、刘安、夏凤莲、***聚鑫达达物资有限公司、李莉、李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聚盛物资有限公司追偿;③若被告***聚盛物资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有权对被告***聚盛物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回族自治区***望远镇现代金属物流园一号楼**号房(证号:永房权证水宁字第********号),为其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NY*********************、NY*********************、NY********************l)涉及的****万元借款在最高额***万元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若仍不足以清偿的,则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有权对被告夏凤霞名下与徐建国共有的位于**回族自治区********建材城**号商业楼***号营业房(证号:银房权证***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证号:银国用(****)第*****号】、***号营业房(证号:银房权证***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证号:银国用(****)第*****号】,为被告***聚盛物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额*I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徐佳以其名下与黄伟共有的位于**回族自治区********花园二期B区**号楼*号营业房(证号:银房权证***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证号:银国用(****)第*****号】,为被告***聚盛物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徐建国名下与夏凤霞共有的位于**回族自治区***居**路明珠花园*号楼**号房的房产(证号:***房权证习岗镇字第私有产********号),为被告***聚盛物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对被告徐佳名下与汤涛共有的位于**回族自治区水**望远镇兰花花国际公寓十二号楼***号房产(证号:永房权证**字第********号),为被告***聚盛物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夏凤霞名下与徐建国共有的位于**回族自治区********东街建发商业广场*号楼*号营业房(证号:银房权证***字第**********号),为被告***聚盛物资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NY*********************、NYOl*******************、NY*******************、NYOl*******************、NY*l*******************、NY********************l)涉及的****万元借款在最高额***万元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徐建国、夏凤霞、徐佳有权向被告***聚盛物资有限公司追偿;④驳回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OOO元,由被告***聚盛物资有限公司、徐建国、夏凤霞、徐佳、***盛硕物资有限公司、夏凤琴、张文明、***申华物资有限公司、刘安、夏凤莲、***聚鑫达物资有限公司、李莉、李军、**聚盛隆物资有限公司、黄伟、汤涛负担。
(*)***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年**月*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为:①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聚盛物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元(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暂算至****年**月*日,请判至实际履行日),总计*,***,***.**元;②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徐佳、夏凤霞、徐建国、***盛硕物资有限公司、夏凤琴、张文明、***申华物资有限公司、刘安、夏凤莲、***聚鑫物资有限公司、李莉、李军、**聚盛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徐佳、黄伟、汤涛、夏凤霞、徐建国、**凯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及土地经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④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该案经****级人民法院审理,于****年*月**日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聚盛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借款本金***万元、利息******.**元(暂计算至****年**月*日),并承担自****年**月*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若被告***聚盛物资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有权对:*、被告夏凤霞名下与被告徐建国共有的位于********建材城**号商业楼***号营业房(房产证号:银房权证***字第**********号)及其土地使用权〔银国用(****)第*****号〕、***号营业房(房产证号:银房权证***字第**********号)及其土地使用权〔银国用(****)第*****号〕在最高额**万元(含本数)范围内,*、被告徐佳名下与被告黄伟共有的位于********花园二期B区I*号商业楼*号营业房(房产证号:银房权证***字第**********号)及其土地使用权〔银国用(****)第*****号〕在最高额***万元(含本数)范围内,*、被告徐佳名下与被告汤涛共有的位于***望远镇兰花花国际公寓十二号楼***号房(房产证号:永房权证**字第********号)在最高额**万元(含本数)范围内,*、被告徐建国名下与被告夏凤霞共有的位于***居**路明珠花园*号楼**号房在最高额***万元(含本数)范围内,)*、被告夏凤霞名下与被告徐建国共有的位于********东街建发商业广场*号楼*号营业房(房产证号:银房权证***字第**********号)在最高额***万元(含本数)范围内,*、被告**凯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昊忠******南街东侧南一环南侧凯悦国际建材商贸城二十九号楼lOl铺、***铺、***铺、***铺、***铺、***铺、***铺、***铺、***铺、*ll铺、***铺、l**铺、***铺、***铺、l**铺(房产证号分别为:***房权证*区字第**l*****号、********号、********号、**l*****号、********号、**l*****号、**l*****号、********号、********号、********号、********号、********号、**l*****号、**I*****号、**l*****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抵押担保人有权向被告***聚盛物资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徐建国、夏凤霞、徐佳、***盛硕物资有限公司、夏凤琴、张文明、***申华物资有限公司、刘安、夏凤莲、***聚鑫达物资有限公司、李莉、李军、**聚盛隆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聚盛物资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聚盛物资有限公司、徐建国、夏凤霞、徐佳、***盛硕物资有限公司、夏凤琴、张文明、***申华物资有限公司、刘安、夏凤莲、***聚鑫达物资有限公司、李莉、李军、**聚盛隆物资有限公司、黄伟、汤涛、**凯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目前该债权已全部进入执行程序。
(五)瑕疵披露
部分抵押物为租赁状态,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的****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元,其他债权***,***.**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担保人**吉发工贸有限公司、鲁维云、焦志高、陈桂峡、****城*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茂荣。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年*月,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万元,股东为鲁维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J,营业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注册地:****嘉宝工业园区*号,法定代表人鲁维云,营业范围:煤炭运输、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吊销日期****年*月**日。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城*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年*月,注册资本****.*万元,股东周茂荣、沙吉海、吴允光、张丽娟、刘红英、刘恒、张晓萍、赵海洋、冯晓兰、朱振宁、魏永花、李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回族自治区****嘉宝工业园区(吴青公**),法定代表人周茂荣,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建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为存续,已停产。
*、**吉发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为****年*月**日至无固定期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G。注册资金****万元,股东焦志高、张邯。注册地:*********家园**号楼**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焦志高,经营范围:化工产品及化学试剂(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钢材、自动化设备、阀门及管材配件、电线电缆设备、电器机械设备、五金工具、机电设备、电器用具、电子产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外)、汽车配件及用品、仪器仪表、体育器材用品、文化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服装及日用百货、工矿配件及工具、消防器材及配套设备、润滑油、轻纺产品、电力电工设备、电工电料及其元器件、通讯设备及产品、石油专用设备及配件(不含特种设备)、建筑五金、冶金原料及铸铁管、有色金属机及加工材料(不含危险及毒物质)、木材及制品、**设备、包装物、水泥及制品、玻璃制品的销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系统集成及综合布线;汽车租赁;装卸搬运;广告印刷及设计;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及销售;信息技术咨询及服务;建筑工程施工;水暖施工;电气安装;油田地面建设工程施工;油田技术咨询开发及服务;节能环保技术咨询及服务;石油钻采、钻前工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存续,已停产。
*、周茂荣,男,汉族,现住****。
*、焦志高,男,汉族,现住******。
*、鲁维云,男,汉族,现住****。
*、陈桂峡,女,汉族,现住****。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年**月**日,因****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年*月**日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分行将****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城*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发工贸有限公司、周茂荣、朱淑珍、焦志高、陈学芬、鲁维云、陈桂峡诉至******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审理,于****年*月**日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①解除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告****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I*日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②被告****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计算,支付自****年*O月*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限被告****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贵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③被告****城*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发工贸有限公司、周茂荣、鲁维云、焦志高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被告****城*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发工贸有限公司、周茂荣、鲁维云、焦志高承担担保偿还责任后,可向被告****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追偿权;⑤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对被告鲁维云名下位于****汉坝东街**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汉坝东街**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陈桂峡名下位于****小坝朔方街***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小坝秀水园*****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l*******)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⑥驳回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元,诉讼保全费*OOO元,由被告****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城*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发工贸有限公司、周茂荣、鲁维云、焦志高负担。
(*)***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年**月**日,因****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NY*********************《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分行将****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城*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发工贸有限公司、周茂荣、朱淑珍、焦志高、陈学芬、鲁维云、陈桂峡诉至******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审理,于****年*月**日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①解除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告****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NY*********************《借款展期协议》;②****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借款本金***万元、利息***,***.**元(截至****年**月*日)及之后利息(按逾期月利率*.****‰,自****年**月*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付清;③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对被告鲁维云名下位于****汉坝东街**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他项权利证号:青房他证****字第***********号)、****汉坝东街**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他项权利证号:青房他证****字第***********);对陈桂峡名下位于****小坝朔方街***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O****;他项权利证号:青房他证****字第***********号)、小坝秀水园*****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l*******;他项权利证号:青房他证****字第***********)享有优先受偿权;④被告****城*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发工贸有限公司、周茂荣、鲁维云、焦志高对上述第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城*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发工贸有限公司、周茂荣、鲁维云、焦志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追偿权,⑤驳回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共计**,***元由被告****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城*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发工贸有限公司、周茂荣、鲁维云、焦志高负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万元债权及诉讼情况
****年**月**日,因****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NY*********************《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分行将****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城*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发工贸有限公司、周茂荣、朱淑珍、焦志高、陈学芬、鲁维云、陈桂峡诉至******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审理,于****年*月**日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①解除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告****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NY*********************《借款展期协议》;②****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借款本金***万元、利息***,***.**元(截至****年**月*日)及逾期利息(按逾期月利率*.****‰,自****年**月*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付清;③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对被告鲁维云名下位于****汉坝东街**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他项权利证号:青房他证****字第***********号)、****汉坝东街**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他项权利证号:青房他证****字第***********);对陈桂峡名下位于****小坝朔方街***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O****;他项权利证号:青房他证****字第***********号)、小坝秀水园*****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l*******;他项权利证号:青房他证****字第***********)享有优先受偿权;④被告****城*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发工贸有限公司、周茂荣、鲁维云、焦志高对上述第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城*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发工贸有限公司、周茂荣、鲁维云、焦志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追偿权,⑤驳回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共计*****元由被告****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城*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发工贸有限公司、周茂荣、鲁维云、焦志高负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年**月**日,因****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年*月**日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分行将****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城*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发工贸有限公司、周茂荣、朱淑珍、焦志高、陈学芬、鲁维云、陈桂峡诉至******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审理,于****年*月**日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①解除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告****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②****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借款本金***万元、利息***,***.**元,并按月利率*.****‰支付自****年**月*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限被告****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付清;③被告****城*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发工贸有限公司、周茂荣、鲁维云、焦志高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被告****城*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发工贸有限公司、周茂荣、鲁维云、焦志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追偿权;⑤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对被告鲁维云名下位于****汉坝东街**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汉坝东街**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对陈桂峡名下位于****小坝朔方街***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O****)、小坝秀水园*****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l*******)享有优先受偿权;⑥驳回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由被告****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城*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发工贸有限公司、周茂荣、鲁维云、焦志高负担。
(*)***万债权诉讼情况
****年**月**日,因****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年*月**日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分行将****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城*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发工贸有限公司、周茂荣、朱淑珍、焦志高、陈学芬、鲁维云、陈桂峡诉至******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审理,于****年*月**日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①解除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告****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I*日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②被告****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万元元及利息***,***.**元,并按月利率*,****‰,支付自****年**月*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限被告****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贵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③被告****城*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发工贸有限公司、周茂荣、鲁维云、焦志高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被告****城*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发工贸有限公司、周茂荣、鲁维云、焦志高承担担保偿还责任后,可向被告****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追偿权;⑤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对被告鲁维云名下位于****汉坝东街**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汉坝东街**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陈桂峡名下位于****小坝朔方街***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小坝秀水园*****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l*******)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⑥驳回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元,诉讼保全费*OOO元,由被告****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城*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发工贸有限公司、周茂荣、鲁维云、焦志高负担。
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别分作出(****)宁****执恢***号之八、(****)宁****执****号之一、(****)宁****执****号之一、(****)宁****执****号之一、(****)宁****执****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长城资产**分公司为上述五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年*月*日,***法院作出(****)宁****执恢***号之九号《执行裁定书》,由于债务人***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该案的该次执行程序。
(五)瑕疵披露
该项目的抵押物已处置,故处置债权为保证债权。
三、***华匀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持有的***华匀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元,其他债权**,***.**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物:*、杨静以其名下坐落于*****建材城**号商业楼***号(面积**.**平方米)设定抵押。*、杨萍以其名下坐落于***正源北街紫云华庭***号楼*单元***室(面积***.**平方米)设定抵押。担保人:夏建云、***聚盛物资有限公司、徐建国、徐佳、夏凤霞、***盛硕物资有限公司、夏凤琴、杨萍、杨静、张文明。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华匀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法定代表人:夏建云,注册资本****万元,股东夏建云出资***万元,占比**.**%,杨静出资***万元,占比**.**万元;注册地址位于******黄**路燕宝建材*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公司经营范围:钢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查询公开信息,该企业登记状态为注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聚盛物资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营业期限为****年**月**日至无固定期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万元,股东徐建国认缴出资额****万元;注册地址:***丽景南街昆仑建材*场**-**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营业范围: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钢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现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吊销日期:****年*月**日。该公司有分支机构一家为**分公司,状态为已注销。
*、***盛硕物资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法定代表人:夏凤琴,注册资本****万元,股东夏凤琴、张文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注册地址:**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号。经营范围: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批发零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审批的、凭审批手续经营)(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为存续,但实际已停止经营。
*、徐佳,女,汉族,住******。
*、夏凤霞,女,汉族,住******。
*、夏凤琴,女,汉族,住******。
*、夏建云,男,汉族,住******。
*、张文明,男,汉族,住******
*、徐建国,男,汉族,住******。
*、杨萍,女,汉族,住******。
**、杨静,女,汉族,住******。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万元流动资金借款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后经法院主持调解于****年*月**日作出(****)宁****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①被告***华匀商贸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前偿还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借款本金***万元整,截止****年**月*日的利息******.**元,共计*******.**元,****年**月*日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②如被告***华匀商贸有限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对被告杨萍、杨鹏所有的登记在杨萍名下的位于******紫韵华庭**B-*-***室房屋及被告杨静、夏建云所有的登记在杨静名下的位于********建材成**号商业楼***号商业房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紫韵华庭**B-*-***室在**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建材成**号商业楼***号商业房在**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③被告夏建云、***聚盛物资有限公司、夏凤霞、徐佳、***盛硕物资有限公司、夏凤琴、杨静、张文明、徐建国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债权人**银行**支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已终本执行。
(*)***万元流动资金借款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后经法院主持调解于****年*月**日作出(****)宁****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①被告***华匀商贸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前偿还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借款本金***万元整,截止****年**月*日的利息******.**元,共计*******.**元,****年**月*日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②如被告***华匀商贸有限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对被告杨萍、杨鹏所有的登记在杨萍名下的位于******紫韵华庭**B-*-***室房屋及被告杨静、夏建云所有的登记在杨静名下的位于********建材成**号商业楼***号商业房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紫韵华庭**B-*-***室在**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建材成**号商业楼***号商业房在**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③被告夏建云、***聚盛物资有限公司、夏凤霞、徐佳、***盛硕物资有限公司、夏凤琴、杨静、张文明、徐建国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债权人**银行**支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已终本执行。
(五)瑕疵披露
抵押物中*****建材城**号商业楼***号为租赁状态,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正源北街紫云华庭**B号楼*单元***室处于被占用状态。
四、**创世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创世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元,其他债权*,***.**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人:****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鲁维云、鲁海兵。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创世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F,法定代表人鲁海兵,注册资本***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鲁海兵为股东,持股比例***%。注册地址:****嘉宝工业园区*号,经营范围:劳务派遣(不含外派),劳务分包、劳务输出、货物装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现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吊销日期:****年*月**日。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年*月,注册地址:****嘉宝工业园区*号,注册资本:****万元,股东:鲁维云持股比例***%。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鲁维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J,经营范围:煤炭运输、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吊销,未注销,吊销日期****年*月**日。
*、鲁维云,男,汉族,住******。
*、鲁海兵,男,汉族,住******。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①被告**创世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日内返还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借款***万元及利息(按合同利率约定自欠息之日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②被告****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鲁维云、鲁海兵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创世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年*月**日,因债务人及担保人未按照(****)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年*月*日****人民法院于作出(****)宁****执****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年**月**日****人民法院作出(****)宁****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五、**蓝宇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蓝宇实业有限公司***万元本金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合计*,***,***.**元,其中本金*,***,***.**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由**中楚实业有限公司、赵柯、祁正平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蓝宇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注册地址:********西**侧紫荆花商务中心AB座办公楼A****室,注册资本金:***万元,股东:赵柯,路银利。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赵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经营范围: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汽车配件、针纺织品、日用百货、农副产品、五金交电、轴承、电工电料、电线电缆、电力设备、自动化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家用电器、起重设备、机电产品、通讯器材、阀门、保温材料、钢材的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塑钢门窗的加工、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存续。该公司已停止经营。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中楚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注册地址:******亲水大街东侧**万达中心*号公寓****房,注册资本:****万元,股东:祁正平、祁正明。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祁正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经营范围:对商业、房地产业、制造业、农业、建筑业的投资;建筑装饰材料、金属材料、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针纺织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电线电缆、电力设备、电气设备、电工电料、仪器仪表、家用电器、机电设备、机械设备、通讯器材、水泵阀门、钢材、保温材料的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该公司已停止经营。
*、保证人赵柯,男,住******。
*、保证人祁正平,男,住********。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宁****民初****号民事调解书:①被告**蓝宇实业有限公司欠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借款本金***万元,利息******.**元(利息暂计算至****年*月**日),本息合计*******.**元。于****年**月**日前偿还利息******.**元;于****年**月**日前偿还借款本金***万元;于****年*月**日前偿还借款本金***万元及自****年*月**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有一期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②被告**中楚实业有限公司、赵柯、祁正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蓝宇实业有限公司、**中楚实业有限公司、赵柯、祁正平负担。
该债权我公司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受理,案号(****)宁****执****号。
六、**中楚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中楚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元,其他债权**,***.**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蓝宇实业有限公司、赵柯、祁正平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中楚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注册地址:******亲水大街东侧**万达中心*号公寓****房,注册资本:****万元,股东:祁正平、祁正明。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祁正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经营范围:对商业、房地产业、制造业、农业、建筑业的投资;建筑装饰材料、金属材料、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针纺织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电线电缆、电力设备、电气设备、电工电料、仪器仪表、家用电器、机电设备、机械设备、通讯器材、水泵阀门、钢材、保温材料的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该企业已停止经营。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蓝宇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注册地址:********西**侧紫荆花商务中心AB座办公楼A****室,注册资本金:***万元,股东:赵柯,路银利。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赵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经营范围: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汽车配件、针纺织品、日用百货、农副产品、五金交电、轴承、电工电料、电线电缆、电力设备、自动化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家用电器、起重设备、机电产品、通讯器材、阀门、保温材料、钢材的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塑钢门窗的加工、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存续。该企业已停止经营。
*、保证人赵柯,男,住******。
*、保证人祁正平,男,住********。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宁****民初****号民事调解书:①被告**蓝宇实业有限公司欠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借款本金***万元,利息******.**元(利息暂计算至****年*月**日),本息合计*******.**元。于****年**月**日前偿还利息******.**元;于****年**月**日前偿还借款本金***万元;于****年*月**日前偿还借款本金***万元及自****年*月**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有一期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②被告**中楚实业有限公司、赵柯、祁正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蓝宇实业有限公司、**中楚实业有限公司、赵柯、祁正平负担。
该债权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受理,案号(****)宁****执****号。
七、**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其他债权**,***.**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物:*、*****中路观邸*-*-****室(面积***.**平方米);*、***亲水大街万达中心*号公寓****(面积**.**平米)、****室(**.**平方米);*、***和信商务中心A号楼**层。担保人:洪跃辉、刘宏彬、石炜。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东路***号和信商务中心A号楼**层,法定代表人:洪跃辉,注册资本金:****万元,股东:洪跃辉、张金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营业期限:****年*月**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装饰净化设备、通风设备安装;建筑幕墙装饰工程设计、施工;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金属门窗的制作、安装;玻璃精加工,装饰材料、工矿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该债务人已停业。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洪跃辉,男,汉族,住******。
*、刘宏彬,男,汉族,住******。
*、石炜,男,汉族,住******。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经审理,******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借款本金***万元、支付利息******.**元(截止****年*月**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年*月**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被告洪跃辉对被告**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鸿日建筑幕墙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徐安萍在其与被告洪跃辉的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鸿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四、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有权以被告**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和信商务中心A号楼**层房屋(银房权证***字第**********号)、被告刘宏彬及郭风菊提供抵押的位于***亲水大街东侧**万达中心*号公寓****室房屋(房权证***字第**********号)、******亲水大街东侧**万达中心*号公寓****室房屋(房权证***字第**********号)、被告石伟及陈学华提供抵押的位于********中路官邸*号楼*单元****室房屋(房权证***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次在最高额***万、**万、**万、**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石伟、陈学华、刘宏彬、郭凤菊有权向被告**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追偿。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经审理,******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借款本金***万元,支付利息******.**元(截止****年*月**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年*月**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被告洪跃辉对被告**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鸿日建筑幕墙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徐安萍在其与被告洪跃辉的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鸿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四、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有权以被告**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和信商务中心A号楼**层房屋(银房权证***字第**********号)、被告刘宏彬及郭风菊提供抵押的位于***亲水大街东侧**万达中心*号公寓****室房屋(房权证***字第**********号)、******亲水大街东侧**万达中心*号公寓****室房屋(房权证***字第**********号)、被告石伟及陈学华提供抵押的位于********中路官邸*号楼*单元****室房屋(房权证***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次在最高额***万、**万、**万、**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石伟、陈学华、刘宏彬、郭凤菊有权向被告**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追偿。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经审理,******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借款本金***万元、支付利息******.**元(截止****年*月**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年*月**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被告洪跃辉对被告**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鸿日建筑幕墙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徐安萍在其与被告洪跃辉的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鸿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四、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有权以被告**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和信商务中心A号楼**层房屋(银房权证***字第**********号)、被告刘宏彬及郭风菊提供抵押的位于***亲水大街东侧**万达中心*号公寓****室房屋(房权证***字第**********号)、******亲水大街东侧**万达中心*号公寓****室房屋(房权证***字第**********号)、被告石伟及陈学华提供抵押的位于********中路官邸*号楼*单元****室房屋(房权证***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次在最高额***万、**万、**万、**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石伟、陈学华、刘宏彬、郭凤菊有权向被告**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追偿。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经审理,******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借款本金**万元、支付利息*****.**元(截止****年*月**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年*月**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被告洪跃辉对被告**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鸿日建筑幕墙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徐安萍在其与被告洪跃辉的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鸿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四、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有权以被告**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和信商务中心A号楼**层房屋(银房权证***字第**********号)、被告刘宏彬及郭风菊提供抵押的位于***亲水大街东侧**万达中心*号公寓****室房屋(房权证***字第**********号)、******亲水大街东侧**万达中心*号公寓****室房屋(房权证***字第**********号)、被告石伟及陈学华提供抵押的位于********中路官邸*号楼*单元****室房屋(房权证***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次在最高额***万、**万、**万、**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石伟、陈学华、刘宏彬、郭凤菊有权向被告**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追偿。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经审理,******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借款本金**万元,支付利息*****.**元(截止****年*月**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年*月**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被告洪跃辉对被告**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鸿日建筑幕墙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徐安萍在其与被告洪跃辉的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鸿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四、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有权以被告**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和信商务中心A号楼**层房屋(银房权证***字第**********号)、被告刘宏彬及郭风菊提供抵押的位于***亲水大街东侧**万达中心*号公寓****室房屋(房权证***字第**********号)、******亲水大街东侧**万达中心*号公寓****室房屋(房权证***字第**********号)、被告石伟及陈学华提供抵押的位于********中路官邸*号楼*单元****室房屋(房权证***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次在最高额***万、**万、**万、**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石伟、陈学华、刘宏彬、郭凤菊有权向被告**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追偿。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五)瑕疵披露
抵押物中***亲水大街东侧**万达中心*号公寓****、****室,***和信商务中心A号楼**层均为租赁状态,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中路观邸*号楼*单元****室为被占用状态。
八、处置方式: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公开竞价方式转让。
九、竞买人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或资产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除外)。
十、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十一、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十二、竞买时间及网址:****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zc-paimai.taobao.com/,用户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公司)进行公开竞价活动。
十三、挂牌价格:**,***,***.**元,保证金:*,***,***.**元,加价幅度:**,***.**元或**,***.**元的整倍数。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债权具体情况及竞价规则、竞买须知、竞买标的瑕疵说明、竞价参与方式、日程安排请投资者登录淘宝资产处置平台或与我公司有关部门接洽查询。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有效期内,我公司受理对上述资产处置的书面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书面举报。与本次竞价有关的所有沟通函件,均须以书面形式直接交付我公司。
受理公告事项联系人:徐先生、刘先生电话:****-*******
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姜女士电话:****-*******
主管部门联系人:黄女士电话:****-*******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年**月**日
附件*:竞买须知
附件*:债权转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