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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等15户债权资产及2户抵债资产的处置公告
债务企业名称:**红**枸杞制品有限公司等**户债权资产及*户抵债资产 债权总额:***,***,***.**元 一、债权资产 (一)**金银街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 **,***,***.**元。其中:本金**,***,***.**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元,其他债权***,***.**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企业以其名下位于**综合保税区西部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一期项目*****.**㎡在建工程及*****㎡土地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权证号为:灵为用(****)第*****号;他项权证号为:(****)灵房(在建)抵字第***号、灵他项(****)第****号);金通易达(**)金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及自然人王智勇、苟艳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年,位于**综合保税区,经营范围:黄金珠宝饰品,贵金属及文化艺术品的设计研发、进料加工、批发零售及进出口贸易、艺术品(不含古董)的收藏,工艺品、手表、眼镜、展示交易及进出口贸易,黄金珠宝投资及*场管理,项目投资及咨询,营销策划及会议展览,货物进出口贸易等,注册资金*****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中阿互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该企业目前已停业。 *.保证人基本情况 (*)金通易达(**)金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 金通易达(**)金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位于***,注册资本*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金银首饰加工、回收;金银首饰批发兼零售;金条、银条销售、回收;对外贸易经营;网上经营:金银制品、珠宝首饰销售、回收;以自有资金向房地产业、矿业**、道路设施、*政建设、园林绿化进行投资;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电子信息技术开发;教育信息咨询(不得从事培训、家教、中介服务);农副产品种植养殖。(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目前该公司的工商经营状态为正常经营。 (*)王智勇,男,汉族,住****培区。 (*)苟艳,女,汉族,住****培区。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日,**中院做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银街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应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万元、利息******.**元,并以借款本金****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向原告支付自****年*月**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被申请人**金银街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被申请人**金银街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回族自治区*****镇**综合保税区中央大道东侧面积为*****.**㎡的在建工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灵国用(****)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申请人金通易达(**)金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王智勇、苟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申请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金银街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金通易达(**)金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王智勇、苟艳负担。 我公司已申请执行,**中院下发(****)宁**执***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银街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金通易达(**)金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王智勇、苟艳银行存款**,***,***.**元及利息;*、若被执行人**金银街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金通易达(**)金银珠定集团有限公司、王智勇、苟艳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综合保税区西部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区,区位发展潜力较大,具备较好投资价值。 (二)******实业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 **,***,***.**元。其中:本金**,***,***.**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元,其他债权***,***.**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王登成、官凤以其名下位于***花马西街众鑫综合楼面积为****.**㎡房产及****.**㎡土地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权证号:盐房权证西字第*****号、*****号、*****号,盐国用(****)第***号、***号、***号;他项权证号:盐房他证花马池镇字第*********号,盐他项(****)第***号),保证人为王登成、官凤。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年,位于***花马池西街***号,经营范围:餐饮服务;住宿服务;食品销售;营业性演出;演出场所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停车场服务;食用农产品零售;日用品销售;住房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办公服务;打字复印;办公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文化用品设备出租;音像制品出租;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图文设计制作;平面设计;摄影扩印服务;礼仪服务;婚庆礼仪服务;电子产品销售;显示器件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场营销策划;咨询策划服务;电竞赛事策划;体育赛事策划;体育竞赛组织;组织体育表演活动;谷物种植;豆类种植;薯类种植;蔬菜种植;水果种植(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注册资金****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王登成持股**%、凤持股**%。该企业目前维持经营。 *.担保人基本情况 (*)王登成(也为抵押人),男,汉族,住*****。 (*)官凤(也为抵押人),女,汉族,住*****。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中院于****年*月**日下发(****)宁**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确认:被告在*月**日前归还工行本金及欠息;如不能按期归还,工行有权对上述抵押物处置优先受偿,责任限额****万元。 现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状态。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为***花马西街众鑫综合楼,现为****大酒店使用,该酒店为***内较为高档的酒店,知名度高,现正常经营,具备投资价值。 (三)**五朵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 **,***,***.** 元。其中:本金**,***,***.**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元,其他债权***,***.**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由**家道商贸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用其名下位于*****街面积为****㎡房产及*****.**㎡土地提供抵押(权证号:固房权证*字第*******号、固国用(****)第***号;他项权证号:房他证固*字第*******号、固他项(****)第***号),保证人为***利是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年,位于***经济开发区轻工产业园,经营范围:小杂粮、淀粉制品、面粉制品加工及销售,其他农副产品加工及销售;杂粮种植、收购及技术服务。注册资金****万,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非上*、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利是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贺**持股**.**%、余建学持股*.**%。该企业目前工商查询为在营开业状态。 *.担保人基本情况 (*)***利是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法人代表毛志晖,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注册地址:******深南西路车公庙工业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经营范围:投**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审批);股权投资(不含限制项目)。 (*)**家道商贸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该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余建兵;注册资本:****万;成立日期:****年**月**日;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日期:****年**月**日;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回族自治区**经济开发区**街;经营范围:建材、农资材料销售;房屋租赁:信息咨询服务;窗帘布艺、床上用品加工、批发零售;农产品销售(不含粮食收购);*场管理。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日,****级人民法院下达(****)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五朵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业务部偿还贷款本金**,***,***.**元及利息*,***,***.**元、罚息***,***.**元。对以后的罚息及复利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原告就拍卖、变卖被告**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开发区民族街东的固房权证*字第*******商业用房一处和位于*****街的固国用(****)第***号商业用地一处所得价款有权优先受偿;*、被告**利是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得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现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为***开发区民族街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均已开发使用,土地性质为商服,具备投资潜力。 (四)**强大实业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元,其他债权***,***.**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企业以其名下位于******金三角现代物流*场**号楼****.**㎡房产及对应***.**㎡土地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为徐光文、汪凤琴、徐永、张伟、王先道、徐改荣。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年,位于***德胜工业园区虹桥北街**号,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工程机械、挖掘机、汽车(不含小轿车)、摩托车、钢材、建筑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专项审批)、电器机械、橡胶制品、农副产品(不含专项审批)、水暖配件、五金工具、金属材料、办公用品、文化用品、工程机械设备的售后服务;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花、草、树木种植;畜禽养殖(不含种禽、特禽及专项审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种子、化肥(低毒低残留)、农药(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产品)、农机的销售;农业技术的咨询、推广;货运代办,物流信息咨询,信息配载,装卸搬运,仓储,货物专运运输(国际、国内集装箱运输、冷藏保鲜、罐式),出入境货物,货物联运,国际货物运输,货运站(场)经营,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国际货运代理;土石方开挖;煤炭开采;焦炭制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徐光文持股**.**%、王先道持股*.**%。该企业目前工商信息为在营开业状态。 *.担保人基本情况 (*)徐光文,男,汉族,住********。 (*)汪凤琴,女,汉族,住********。 (*)徐永,男,汉族,住********。 (*)张伟,女,汉族,住********。 (*)王先道,男,汉族,住********。 (*)徐改荣,女,汉族,住**省***。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日,**中院下发(****)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强大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编号:**********-****(公司)字****号)项下借款本金***万元、利息*****.**元(利息计算暂至****年*月**日)及****年*月**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该《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及对应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为准计算);*、如被告**强大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可以对被告**强大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金三角现代物流*场**号楼*号营业房(房权证***字第**********号)、*号营业房(房权证***字第**********号、*号营业房(房权证***字第**********号)、*号营业房(房权证***字第**********号)、*号营业房(房权证***字第**********号)、**号营业房(房权证***字第*********号)的产权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强大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编号:**********-****(公司)字****号)项下借款本金*,***,***.*元、利息*****元(利息计算暂至****年*月**日)及****年*月**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该《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及对应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为准计算);*、如被告**强大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三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可以对被告**强大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金三角现代物流*场**号楼*层*号营业房(房权证***字第**********号)、*层*号营业房(房权证***字第**********号)、*层*号营业房(房权证***字第**********号)、*层*号营业房(房权证***字第**********号)、*层*号营业房(房权证***字第**********号)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徐光文、汪凤琴、徐永、张伟、王先道、徐改荣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强大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保全费****元,均由被告**强大实业有限公司、徐光文、汪凤琴、徐永、张伟、王先道、徐改荣负担。 现该案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申请状态。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为******临街房产,区位优势好,现为闲置状态,产权清晰,具备投资价值。 (五)**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曾用名:**家道商贸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元,其他债权**,***.**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由**天隆粉丝制品有限公司提供了****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位于***东关北路面积为****.**㎡工业厂房及面积为*****.**㎡土地(证号:宁*******不动产权第*******号,他项权证号:宁(****)***不动产证明第*******号);由余建学,徐凤玲提供**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位于家道农机综合*场面积为***.**㎡的商业用房及面积为**㎡土地使用权(证号:宁(****)***不动产权*******号;他项权证号:宁(****)***不动产证明第******号),保证人为余建学、徐凤玲、余建兵、王惠玲。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年,位于**回族自治区**经济开发区**街,经营范围:建材、农资材料销售;房屋租赁;信息咨询服务;窗帘布艺、床上用品加工、批发零售;农产品销售(不含粮食收购);*场管理。,注册资金****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余建学持股**%、余建兵持股*%。该企业目前勉强维持经营。 *.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为企业:**天隆粉丝制品有限公司,该企业成立于****年,位于**********镇什里村,经营范围:粉丝制品加工与销售,注册资金****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张建国持股**%、宋计伟持股*%。该企业目前已停业。 担保人为自然人: (*)余建学,男,户籍所在地为********。 (*)徐凤玲,女,户籍所在地为********。 (*)余建兵,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为********。 (*)王惠玲,女,汉族,户籍所在地为******。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院下达了(****)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借款本金****万元,利息******.**元(计算至****年*月**日),以及逾期贷款利息(自****年*月**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为止,按贷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余建兵、王惠玲、余建学、徐凤玲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余建兵、王惠玲、余建学、徐凤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追偿;*、确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对余建学、徐凤玲、**天隆粉丝制品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并对抵押物依法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人余建学、徐凤玲、**天隆粉丝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追偿;*、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余建兵、王惠玲、余建学、徐凤玲、**天隆粉丝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现该案件为终结本次执行状态。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为位于***东关北路面积为****.**㎡工业厂房及面积为*****.**㎡土地,交通便利,区位优势较好,具备投资潜力。 (六)***美含包装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元,其他债权**,***.**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借款人先后*次办理借款共计***万元,情况如下: ①借款人***美含包装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建行***分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ZW-XQYLD-***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年利率为基础利率增加***.**个基点,期限*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该笔借款由**黄河管业有限公司及自然人刘鹏飞、王莉、王春林、王春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由借款人提供最高额***万元的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位沙**宁钢大道面积为****.**㎡的工业厂房及面积为*****㎡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卫房权证沙***字第**********号、卫国用(****)第*****号;他项权证号:卫房他证沙***字第*********号、卫他项(****)第**号)。 ②借款人***美含包装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建行***分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ZW-XQYLD-***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年利率为基础利率增加***.**个基点,期限*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该笔借款由自然人刘鹏飞,王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由借款人提供最高额***万元的抵押担保,抵押物为该公司名下位于沙**宁钢大道面积为****.**㎡的工业厂房(权证号:卫房权证沙***字第**********号;他项权证号:卫房他证沙***字第**********号)及面积为*****㎡的土地使用权。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年,位于***沙***美利工业园区,经营范围:纸板容器、塑料包装物附件制造、销售;纸张、五金产品、建材、其他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润滑油的批发、零售,注册资金***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刘鹏飞持股**%、王莉持股*%。该企业目前已停业。 *.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为企业:**黄河管业有限公司,该企业成立于****年,位于***沙***美利工业园区,经营范围:玻璃钢制品(玻璃钢输水管道、玻璃钢储罐、玻璃钢化粪池、玻璃钢电缆保护管、玻璃钢顶管、玻璃钢防腐材料、玻璃钢复合材料及其他玻璃钢制品)生产、销售,注册资金****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王虎持股**%、王芳持股**%。该企业目前工商查询为在营开业状态。 保证人为自然人: (*)刘鹏飞,男,汉族,住*****沙***。 (*)王莉,女,汉族,住*****沙***。 (*)王春林,男,汉族,住*****沙***。 (*)王春节,男,汉族,住*****沙***。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项目分两案诉讼: ***万元一笔:****年*月**日沙***人民法院以(****)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美含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返还贷款本金***万元,支付****年*月*日之前的贷款利息**.*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年*月*日之后的贷款利息至本息还清止;*、被告刘鹏飞、王莉对被告***美含包装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承担的上述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对被告***美含包装有限公司抵押的车间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卫房权证沙***字第**********号)享有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 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美含包装有限公司所欠上述借款本息的权利;*、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讼请求限公司**分行的其他诉。如被告***美含包装有限公司、刘鹏飞、王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已减半收取*****元,由被告***美含包装有限公司、刘鹏飞、王莉负担。 已申请强制执行。 ***.*万元一笔:****年*月**日沙***人民法院以(****)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美含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返还本金*******.**元,支付****年*月*日之前的贷款利息******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年*月*日之后的贷款利息至本息还清止;*、被告刘鹏飞、王莉、王春节、王春林、**黄河管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美含包装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承担的上述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对被告***美含包装有限公司抵押的工业用土地、车间厂房享有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借款本息的权利。如被告***美含包装有限公司、刘鹏飞、王莉、王春节、王春林、**黄河管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已减半收取*****元,由被告***美含包装有限公司、刘鹏飞、王莉、王春节、王春林、**黄河管业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元由被告王春节、王春林、**黄河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已申请强制执行。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为沙**宁钢大道面积为*****.**㎡的工业厂房及*****㎡的土地使用权,在**工业园区内,区位优势显著,交通便利,工业配套设施齐全,具备投资潜力。 (七)**红**枸杞制品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元,其他债权*,***,***.**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借款人先后*次向工行**支行申请办理借款共计*亿元,情况如下: ①**红**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工行**支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万元,上述双方签订了编号为****年(**)字*****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期限*年。该笔贷款于****年**月**日发放,期限至****年**月**日,利率*.***%。该笔借款由**红**枸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为企业**#、**#储酒罐白兰地酒*****升。连带责任担保人张**,曹静江。后将该笔贷款展期至****年**月**日。 ②**红**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工行**支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万元,上述双方签订了编号为****年(**)字*****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期限*年。该笔贷款于****年*月**日提款两笔****万元,到期日****年*月**日,利率*.***%。该笔借款由**红**枸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为:企业橡木桶包装***升**红XO枸杞白兰地酒***桶**.**万升、橡木桶包装***升**红XO枸杞白兰地酒 **桶*.**万升、***#储酒罐白兰地酒*.*万升、***#储酒罐白兰地酒*.**万升。连带责任担保人张**,曹静江。 ③**红**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工行**支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万元,上述双方签订了编号为****年(**)字*****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期限*年。该笔贷款于****年*月**日发放,期限至****年*月**日,利率*.***%。该笔借款由**红**枸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为:企业***#储酒罐白兰地酒**万升(本次尽调提供质押物*.**万升)。由该公司位于***长城花园南区**号楼*号、*号营业房两处提供抵押担保(房权证***字第**********号、**********号,建筑面积***.*㎡;相应土地证号:银国用(****)第*****号、*****号,土地面积**.*㎡;办理抵押权登记:宁(****)***不动产证明第*******号、*******号)。连带责任担保人为张**,曹静江。 ④**红**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工行**支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万元,上述双方签订了编号为****年(**)字*****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利率为提款日基准利率加***.*个基点,期限*年。该笔贷款于****年*月**日发放,期限至****年*月*日,利率*.***%。该笔借款由抵押物为:企业***#储酒罐白兰地酒**万升。连带责任担保人张**,曹静江。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年,位于**回族自治区*****新堡街,经营范围:食品生产;保健食品生产;饮料生产;茶叶制品生产;酒制品生产;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初级农产品收购;农副产品销售;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注册资金*****万,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红枸杞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香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该企业目前正常经营。 *.保证人基本情况 (*)张**,男,住**回族自治区******。 (*)曹静江,女,住**回族自治区******。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日已取得(****)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红**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借款本金***,***,***.**元,利息*,***,***.*元(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元,并支付自****年*月**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如被告**红**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对其****万元《借款展期协议》[合同编号:****年(展)字****号]项下债权,有权就**红**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不锈钢储酒罐的酒体;对其****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年(**)字*****号]项下债权,有权就**红**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不锈钢储酒罐和***桶橡木桶的酒体;对其**** 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年(**)字*****号]项下债权,有权就**红**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不锈钢储酒罐的酒体和位于******长城花园南区**号*、*号营业房(房产证号分别为:房权证金风区字第**********号、房权证金风区字第**********号)及房产占用范国内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银国用(****)第*****号、银国用(****)第*****号);对其****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年(**)字******号项下债权,有权就**红**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不锈解储消罐的酒体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实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张**、曹静江对被告**红**枸杞制品有限公同欠付的****万元《借款展期协议》[合同编号:****年(展)字****号]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曹静江对被告**红**枸杞制品有限公司欠付的****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年(**)字*****号]、****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年(**)字*****号]、****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年(**)字*****号]项下债务在*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曹静江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红**枸杞制品有限公司迫偿;(*)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原告中国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预交,由被告**红**枸杞制品有限公司、张**、曹静江共同负担。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下达(****)宁****执****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红**枸杞制品有限公司、张**、曹静江银行存款、收入***,***,***.**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债权资产抵押物价值充足,灌装白兰地年代久远,品质良好,装瓶即可销售,颇具投资潜力。 (八)**奥园文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元,其他债权***,***.**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奥园实业有限公司(现名:**奥园文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工行**分行申请办理流动资金借款****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公司)字****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期限*年至****年**月*日。后三次展期至****年**月**日至**月**日到期。该笔借款以*****置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西街体育巷面积为****.**㎡*号房产及****.**㎡土地(银房权证***字第*********号、*********号房产及相应土地银行国用(****)字第*****号)抵押,并办理了相应权证(银房他证***字第*********号、银房他证***字第*********号、银他项(****)第*****号);由席华、陆莉萍、席娟、李伟生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年,位于*****街体育巷*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餐饮服务;住宿服务;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歌舞娱乐活动。注册资金*****万,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非上*、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席华持股**.*%、王丽萍持股**%、王震持股**%、席广鑫持股**%、席娟持股*.*%。该企业目前正常经营。 *.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为企业:*****置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名*****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该企业成立于****年,位于*****街体育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席华持股**.**%、**奥园文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席娟持股*.**%。 担保人为自然人: (*)席娟,女,汉族,住********。 (*)李伟生,男,汉族,住********。 (*)席华,男,汉族,住********。 (*)陆莉萍,女,汉族,住********。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日,已取得**中院民事判决书(****)宁**民初***号,判决如下:一、**奥园文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万元,利息*******.**元,并以借款本金****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月**日《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标准和计算方式计算****年*月*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席娟、李伟生、席华、陆莉萍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奥园文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西街体育巷*号奥园宾馆的土地,在抵押的范围内对上述欠付的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西街体育巷,原抵押物被拆除,**小区已开售,且债务人作为房产开发主体,具备追偿潜力。 (九)***嘉豪贸易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元,其他债权**,***.**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其位于*****大街***号华府万和城**号楼*单元*、*商业房***.**㎡(银房权证***字第**********号、**********号;)及相应土地***.**㎡(银国用(****)第*****号、*****号)、以其位于*****大街***号华府万和城**号楼*单元***室住宅***.**㎡(房权证***字第**********号)及相应土地*.**㎡(银国用(****)第*****号)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为*****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席刚、何春莉。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年,位于**********西街体育巷*号奥园宾馆*楼,经营范围:装饰材料、厨房用具、卫生洁具、机电产品、家用电器、办公用品、电信器材、农副产品、汽车配件、汽车(不含小轿车)、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酒店用品、电线线缆的销售;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会议会展的策划及承办服务;房地产中介租赁服务,注册资金***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席刚持股***%。 *.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为企业:*****置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名*****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该企业成立于****年,位于*****街体育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席华持股**.**%、**奥园文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席娟持股*.**%。 担保人为自然人: (*)席刚,男,汉族,住********。 (*)何春莉,女,汉族,住********。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下达(****)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债务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债权人借款本金*,***,***元、支付利息***,***.**元(截止****年*月**日);*、债权以*****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大街***号华府万和城**号楼*单元*号商业房及土地使用权、********大街***号华府万和城**号楼*单元*号商业房、********大街***号华府万和城**号楼*单元***室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次在最高额***万元、***万元、**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债权人实现抵押权后,****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席刚、何春莉有要向债务人追偿。 现已申请执行。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产权清晰,为成熟小区的临街商铺,具备投资价值。 (十)**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曾用名:**家道商贸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元,其他债权***,***.**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借款笔数为两笔: ①**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工行**支行办理借款****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年(**)字*****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期限为**个月。**家道汽车城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了家道汽车城*-*层涉及面积为****.**㎡公寓楼及****.**m&sup*;土地(权证号:固房权证*字第*******号、固房权证*字第*******号、固房权证*字第*******号、固房权证*字第*******号、固房权证*字第*******号、固房权证*字第*******号、固房权证*字第*******号、固房权证*字第*******号,固国用(****)第*****号、固国用(****)第*****号、固国用(****)第*****号、固国用(****)第*****号、固国用(****)第*****号、固国用(****)第*****号、固国用(****)第*****号、固国用(****)第*****号;他项权证号:固房他证*字第*******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固他项(****)第***号)为抵押。 ②**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工行**支行办理借款***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年(**)字*****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期限为**个月。 ****年*月*日**家道商贸有限公司与工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协议,约定在****年*月*日至****年*月*日间,为借款人借款提供****万最高额抵押,抵押物位于**新区明堡**侧标准化菜*场及商网项目,涉及房产面积*****.**m&sup*;、土地面积*****.**m&sup*;(该抵押物原为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固国用(****)*****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编号为固房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证号为固他项(****)***号。现完工已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原土地证收回。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工行应与聚鸿兴公司另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但***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认为已在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了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的事实,无需再另行办理抵押登记)。**家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余建学、余建兵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年,位于**回族自治区**经济开发区**街,经营范围:建材、农资材料销售;房屋租赁;信息咨询服务;窗帘布艺、床上用品加工、批发零售;农产品销售(不含粮食收购);*场管理。注册资金****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余建学持股**%、余建兵持股*%。该企业目前勉强维持经营。 *.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为企业:**家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企业成立于****年,位于**经济开发区建业路(中小企业创业园),经营范围: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及代理;农副产品销售、技术开发,注册资金****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郭元凤持股**%、王宁持股**%、王红禧持股*%。 担保(抵押)人为企业:**家道汽车城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现用名为:****汽车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该企业成立于****年,位于***********路家道汽车城,经营范围:汽车销售、售后服务;汽车交易*场管理及运营服务;汽车配件批发、零售;汽车租赁;汽车美容;房屋租赁、场地租赁;物业服务。注册资金****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赵平持股**.**%、张建国持股**.**%、贺**持股*.*%。 担保人为自然人: (*)余建学,男,汉族,住********。 (*)徐凤玲,女,汉族,住**********镇。 (*)余建兵,男,汉族,住********。 (*)王惠玲,女,汉族,住********。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院于****年*月*日下达了(****)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元,支付截至****年*月**日的利息*,***,***.**元以及自****年*月**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上述债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抵押物(***新区明堡**侧标准化菜*场及商网项目)依法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元、利息*,***,***.**元以及自****年*月**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范围内优先受偿;*、**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上述债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汽车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物(******路家道汽车城公寓楼房产及土地,详见抵押清单)依法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元、利息*,***,***.**元以及自****年*月**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范围内优先受偿;*、****汽车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元、利息*,***,***.**元以及自****年*月**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范围承担清偿责任,****汽车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家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余建学、余建兵、王惠玲、徐凤玲对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家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余建学、余建兵、王惠玲、徐凤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追偿;*、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已申请强执执行。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债权资产项下房产、土地抵押物价值充足,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产权清晰,适合投资。 (十一)**鼎夏酒业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元,其他债权**,***.**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企业以其位于***啤酒厂西侧****.**㎡厂房及*****㎡土地作为抵押,保证人为王**、王伟、甘佳滋。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年,位于*****北郊,经营范围:白酒、黄酒、配制酒的生产及销售。注册资金***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王**持股**%、王伟持股**%。该企业目前正常经营。 *.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为自然人: (*)王**,男,汉族,住********。 (*)王伟,男,汉族,住*****沙***。 (*)甘佳滋,女,汉族,住********。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日,***人民法院以(****)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鼎夏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数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截至****年*月**日的借款本金*******.**元、利息******,**元,合计*******.**元;并承担以借款本金*******.**元自****年*月**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年*月*日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执行。 二、被告王**、王伟、甘佳滋对被告**鼎夏酒业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在保证范围***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王伟、甘佳滋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鼎夏酒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鼎夏酒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被告**鼎夏酒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郊啤酒厂西侧的工业用地及工业厂房(土地证号:灵国用(****)第****号,他项权证号:灵他项(****)第****号,土地抵押总金额为***.**万元;房产证号:***房权证*区字第********-*号,他项权证号:灵房他证*区字第******号,房屋抵押债权数额为**.**万元;房产证号:***房权证*区字第********号,他项权证号:灵房他证*区字第******号,房屋抵押债权数额为***.**万元;房产证号:***房权证*区字第*******号,他项权证号:灵房他证*区字第******号,房屋抵押债权数额为***.*万元),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鼎夏酒业有限公司、王**、王伟、甘佳滋负担;鉴定费*万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承担。 判决后,债务人以利息计算有误为由提起上诉,****级人民法院****年**月**日以(****)宁**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项目抵押物现为债务人自用,酒厂于近年翻新且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酒厂仍具备生产销售能力,具备一定还款能力。 (十二)**高新区金源顺商贸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元,其他债权**,***.**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自然人王敏用其名下位于******安居苑**号楼*号、*号面积为***.**㎡营业房及***.**㎡所属土地提供抵押担保,自然人王万孝用其名下位于***西环小区*号楼**号面积为***.**㎡房产及***.**㎡所属土地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为王敏、杨嵘、苏小敏、柳新婷、王万孝、纳芙芝。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年,位于**开发区正源街***号,经营范围: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洗涤用品、化妆品、工艺品、纸制品、机械设备及配件、建筑装饰材料、电器、家具、办公用品、保温材料、钢材、电线电缆、酒店用品、机电产品、环保设备、花卉苗木、卫生洁具、消防设备、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水泥制品、计算机软件的销售,注册资金***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王敏持股**.**%、苏小敏持股*.**%。该企业目前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 *.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王敏,男,回族,住********。 保证人*:杨嵘,女,回族,住********。 保证人*:王万孝,男,回族,住********。 保证人*:纳芙芝,女,回族,住********。 保证人*:苏小敏,男,回族,住********。 保证人*:柳新婷,女,回族,住********。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日,****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宁**民初***号,判决如下:*、被告**高新区金源顺商贸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万元,利息*****.**元,并支付****年*月**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计算方式计算);*、如被告**高新区金源顺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对被告王敏、杨嵘抵押的在王敏名下位于***安居苑**号楼*号、*号营业房(房权证***字第**********、**********号)房产及其土地(银国用(****)第*****、*****号)使用权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新区金源顺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对被告王万孝、纳芙芝抵押的在王万孝名下位于***西环小区*号楼**号营业房(房权证***字第**********号)房产及其土地(银国用(****)第*****号)使用权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王敏、杨嵘、苏小敏、柳新婷、王万孝、纳芙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新区金源顺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现该案件处于执行状态。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债权资产抵押物位于******较繁华地段,为商业用房,较为容易出手,具备升值空间。 (十三)**尚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元,其他债权**,***.**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剩余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该债权项下抵押物已全部司法拍卖处置)。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年,位于*******街枣园湖畔A区**#楼**号房,经营范围:蛋白胨、牛肉浸出膏(粉)、大豆肽、骨粉、骨油的生产、销售(涉及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牛羊肉、骨的采购;草原围栏网片、畜产品加工、销售;水泥桩制造、销售;草原鸡养殖、销售;五金交电、建材、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电线电缆、金属材料、供暖设备销售。注册资金***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张韬持股**%、毛水元持股**%。该企业目前为在营开业状态。 *.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张韬,男,汉族,住***。 保证人*:杨凤萍,女,回族,住*** 保证人*:张鑫,男,汉族,住***。 保证人*:赵丽,女,汉族,住***。 保证人*:孙阳阳,男,汉族,住**省***。 保证人*:刘晓萍,女,汉族,住**省***。 保证人*:毛水元,男,汉族,住**省***。 保证人*:刘恩华,女,汉族,住**省***。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日,**中院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尚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借款本金*******.**元,支付利息******.**元(利息暂计算至****年*月**日),以及自****年*月**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约定执行); 二、被告张韬、杨凤萍、张鑫、赵丽对被告**尚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尚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孙阳阳、刘晓萍、毛水元、刘恩华对被告**尚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尚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尚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有权对被告张韬提供抵押的位于***西大街北侧西环家园**#楼*套营业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区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及*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灵国用(****)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万元内优先受偿;在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张韬有权向债务人**尚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由被告**尚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韬、杨凤萍、孙阳阳、刘晓萍、毛水元、刘恩华、张鑫、赵丽负担。 经法院评估拍卖,该债权项下抵押物已全部司法拍卖处置,现剩余债权为保证债权。 (十四)**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元、重组顾问费*,***,***.**元,其他债权***,***.**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年*月**日,我公司收购****和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通工贸”)持有的**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利源公司”)****万元应收账款并实施了债务重组,重组期限至****年*月**日,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保证。 *.债务人基本情况 嘉利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注册资本****万元,社会统一信通代码*****************J,公司成立日期为****年**月**日,营业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主营范围:房地产开发(肆级)。注册经营场所:********区**大街***-*号。 *.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杜**,男,汉族,住**省***,已故。 保证人*:孙国霞,女,汉族,住**省***。 保证人*:****和通工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万元,法定代表人杜**,于****年*月*日成立,营业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注册地址:**区红果子工业园区(****尚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院内)经营范围:机械加工;兰炭、焦粉、钢材、硅石、五金、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质押人:杜买和,男,汉族,住**省***。 抵押人:**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日,我公司向**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年*月**日向高院提交了《诉讼保全申请书》,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高院于****年*月**日下达了(****)宁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约定:一、**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前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元,其中货款****万元、利息*******.**元(暂计算至****年*月**日)、违约金*******.**元、财务顾问服务费***万元,以及****年*月**日之后所产生的利息和罚息。如**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在****年**月**日前支付上述款项,对未支付的部分,自****年*月*日起至全部付清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支付违约金。二、****和通工贸有限公司、杜**、孙国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对杜**质押的**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元(万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对**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两宗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惠国用(****)第*****号,抵押面积****平方米;土地证号:惠国用(****)第*****号,抵押面积*****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五、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对杜买和质押的****和通工贸有限公司***万元(万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同日,**高院下达裁定查封了“尚城名邸”小区***套房屋、“领航鑫源”小区**套房产,调解履行期届满后,我公司于****年*月**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后**高院将该案指定由******区人民法院具体执行,部分担保房产已司法拍卖,有**套房产已抵顶我公司,剩余债权现正在执行中。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受项目实施时行政部门对在建工程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政策影响,我公司与债务企业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拟抵押在建工程以商品房预售的形式备案在我公司名下,且法院已将剩余担保房屋予以查封,我公司是首封债权人,权属清晰。 此外,嘉利源公司将位于********区石大路西、园林**,紧邻****第五小学和****第一中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至我公司,我公司是唯一抵押权人,用途为商住,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权属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截至目前,地上开发建设的项目为“领航鑫源”项目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业房预售许可证》,五证齐全,土地使用权人及项目建设单位均为嘉利源公司。 (十五)**泰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 *,***,***.**元。其中:本金 *,***,***.**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元,其他债权***,***.**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剩余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泰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已破产清算)。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年,位于**********东路八一小区**号综合楼**号营业房,经营范围:特大型餐馆(火锅、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卷烟、雪茄烟零售;会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李明义持股**%、李明杰持股*%。该企业已破产清算。 *.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李明义,男,满族,住******。 保证人*:李艳梅,女,满族,住******。 保证人*:李明杰,男,汉族,住**省***。 保证人*:韩树芳:女,汉族,住**省***。 保证人*:李明斌,男,汉族,住**省***。 保证人*:高润梅,女,汉族,住**省***。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下达了(****)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泰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借款本金****万元、利息******.**元及自****年*月**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利息(利率按《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和《借款展期协议》约定计算);*、如被告**泰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内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有权以被告**泰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路八一小区**号综合楼*、*、*、*号营业房(房权证***字第**********号、**********号、**********号、*********号)、综合楼一层*号营业房(房权证***字第**********号)、二层**号营业房(房权证***字第**********号)、三层*号营业房(房权证***字第**********号)、四层*号、*号营业房(房权证***字第**********号、**********号)房屋及对应土地使用权在****万元人民币的最高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李明义、李艳梅、李明斌、高润梅、李明杰、韩树芳对被告**泰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明义、李艳梅、李明斌、高润梅、李明杰、韩树芳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公告费***元,由被告**泰豪餐饮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李明义、李艳梅、李明斌、商润梅、李明杰、韩树芳负担。 ****年*月*日,法院受理了企业破产重整申请。 ****年*月**日,法院终止企业破产重整程序,宣告**泰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破产。 ****年*月**日,法院裁定认可**泰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管理人《**泰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现目前已完成破产财产变卖及分配,仅剩余保证债权。 二、抵债物权资产情况 *、**天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司法抵债资产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司法抵债资产坐落于******宝湖中路***号**天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所属的天嘉电线电缆二期工业用途房地产,其中:*、车间:①建筑面积*****.**平方米(建于****年,钢结构)②建筑面积****.**平方米(建于****年,混合结构);*、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建于****年,混合结构);*、仓库:建筑面积****.**平方米(建于****年,混合结构);状态:工业用地及地上车间已过户至我公司名下,如交易成功,可办理产权手续,门房及仓库无产权证。抵债资产明细如下: 序号 产权证号 坐落 面积(㎡) * 宁(****)***不动产权第*******号 *号车间*** ****.** * 宁(****)***不动产权第*******号 *号车间东段*** ***.** * 宁(****)***不动产权第*******号 *号车间西段*** ***.** * 宁(****)***不动产权第*******号 *号车间*** ****.** * 宁(****)***不动产权第*******号 *号车间西段*** ***.** * 宁(****)***不动产权第*******号 *号车间东段*** ***.** * 宁(****)***不动产权第*******号 *号车间*** ****.** * 宁(****)***不动产权第*******号 *号车间东段*** ***.** * 宁(****)***不动产权第*******号 *号车间西段*** ***.** ** 宁(****)***不动产权第*******号 *号车间*** ****.** ** 宁(****)***不动产权第*******号 *号车间东段*** ***.** ** 宁(****)***不动产权第*******号 *号车间西段*** ***.** ** 宁(****)***不动产权第*******号 *号车间*** ****.** ** 宁(****)***不动产权第*******号 *号车间东段*** ***.** ** 宁(****)***不动产权第*******号 *号车间西段*** ***.** ** 宁(****)***不动产权第*******号 *号车间*** ****.** ** 宁(****)***不动产权第*******号 *号车间东段*** ***.** ** 宁(****)***不动产权第*******号 *号车间西段*** ***.** ** 宁(****)***不动产权第*******号 *号车间*** ****.** ** 宁(****)***不动产权第*******号 *号车间东段*** ***.** ** 宁(****)***不动产权第*******号 *号车间西段*** ***.** ** 宁(****)***不动产权第*******号 *号车间*** ****.** ** 宁(****)***不动产权第*******号 *号车间东段*** ***.** ** 宁(****)***不动产权第*******号 *号车间西段*** ***.** 小计 *****.** * 无证 门房 ***.* * 无证 仓库 ****.** 小计 ****.** 宗地面积 *****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抵债资产位于****工业园区,为仓储、工业用厂房,可用于存放货品、工业加工等,所在区域内路网较密集,主次干道纵横分布,紧邻**环城高速,道路开阔,交通便利。该资产为司法抵债资产,已办理过户手续,产权清晰,未来投资升值空间较大。 *、**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司法抵债资产 ①**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城名邸项目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司法抵债资产为**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尚城名邸小区,该小区东**乐桥街,南邻园艺新村住宅区,西邻**大街,北邻**路,**套住宅合计*,***.**平方米,均为现房,可办理产权手续。抵债资产明细如下: 序号 房号 面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②**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航鑫源项目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司法抵债资产为**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领航鑫源**套住宅,该房产坐落于******区石大路,面积***.**平方米住宅,现已达到入住条件。抵债资产明细如下: 序号 房号 面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领航鑫源小区紧邻***第五小学、第一中学,北侧道路已打通,道路铺设已完毕,路网通达顺畅。 三、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或资产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除外)。 四、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五、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六、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罗经理、徐经理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修业路***号*-**层 邮政编码:******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