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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自治县宋氏海鲜水产品商行经营不合格“鲈鱼”和“牛蛙”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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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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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镇宁自治县宋氏海鲜水产品商行经营不合格“鲈鱼”和“牛蛙”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年**月*日,**省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场监管局委托到镇宁自治*宋氏海鲜水产品商行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鲈鱼(购进日期:****-**-**)和牛蛙(购进日期:****-**-**),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于****年**月**日收到上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开展核查处置。
二、产品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年**月**日以**.*元/斤的价格在*****明波水产品批发部处采购“鲈鱼”共*件(**斤/件)用于销售,售价**元/斤,于****年**月**日以***元/件的价格在******小渔夫海鲜经营部处采购“牛蛙”*件(**公斤/件)用于销售,售价**元/斤,截止案发时止,已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召回。
(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已违反《食用农产品*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食品售出后没有接到消费者食用后的不良反应及相关投诉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相关案件线索已依据《*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移交至相关部门处理。
镇宁自治**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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