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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自治县老虎山泉水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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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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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镇宁自治县老虎山泉水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年**月*日,***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抽样人员到镇宁自治*老虎山泉水厂现场抽样该厂生产的乐爽山泉桶装水(生产日期:****-**-*,规格型号:**.*L/桶)*桶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年**月**日,我局收到***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出具的该批次桶装水的《检验报告》(№:ATQTS****JDC****)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结果通知书》(ATQTS****SPTZ***)后,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并开展核查处置。
二、产品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生产该批次桶装水共计***桶,销售***桶,收到《检验报告》(№:ATQTS****JDC****)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结果通知书》(ATQTS****SPTZ***)后当事人召回已销售的**桶,并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对该批次召回的**桶桶装水全部进行销毁。
(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生产经营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的桶装水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当事人发现问题后立即停止生产,同时积极查找导致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排除食品安全隐患,并及时将试生产的桶装水送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送检的桶装水所检全部项目(含铜绿假单胞菌)符合规定。
镇宁自治**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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