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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0期)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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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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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0期)
****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年第**期)
现将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中涉及我区的*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生鲜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生鲜有限公司经营的**青(普通白菜)(购进日期:****年*月**日),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监经处罚〔****〕****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涉及批次的**青(普通白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原因,系该公司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该公司将采取*.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强采购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加强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学习培训等措施进行整改。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场监督管理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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