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关于毛正兵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顾陈路231弄3号201室不动产及房屋内财产评估报告的公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村支行与被执行人****正兵建材经营部、毛正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委托**国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国城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毛正兵所有的位于******顾陈路***弄*号***室不动产及房屋内财产进行评估。经评估,上述标的的*场参考价格为***.***万元。详见附件评估报告。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向毛正兵公告送达国城估字****-*****号司法评估报告以及******顾陈路***弄*号***室生活物品评估意见书。被执行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公示满十五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