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公告
**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川****破申*号 申请人:**豪易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 代表人:马在敏,管理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豪虹木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高新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杜从贵。 被申请人:**豪爵木制品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高新区**镇方登寺村*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夏定艳。 ****年**月**日,本院裁定**豪易集团有限公司、***新区豪森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金曼海姆地板制造有限公司、**宅木速配木制品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并指定**玉峰会计师事务所与**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为该案合并重整的管理人,对外统称为**豪易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 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豪虹木器制造有限公司、**豪爵木制品安装有限公司与**豪易集团有限公司等*家公司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情形,确有必要进行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故管理人申请本院依法将**豪虹木器制造有限公司、**豪爵木制品安装有限公司、**豪易集团有限公司、***新区豪森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金曼海姆地板制造有限公司、**宅木速配木制品有限公司*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重整。 ****年*月*日,本院主持召开管理人、部分债权人代表、部分职工代表、债务人代表共同参加的听证会,听取了各方对合并重整的意见。听证会上,债务人代表、债权人代表、职工代表对管理人提出的合并重整申请没有异议。听证会结束后,本院书面征询**豪虹木器制造有限公司股东**长虹技佳精工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对合并重整的意见,**长虹技佳精工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回函表明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豪易集团有限公司与**豪虹木器制造有限公司、**豪爵木制品安装有限公司的成立及沿革情况。 **豪易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注册资本为****万元,股东为杜从贵(持股比例**.****%)、杜从文(持股比例**.****%)、**昱耀木制品工艺研究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比例*.****%)。公司主营业务为装饰装修木制品新材料、工程配套木制品、成品门及门套、地板、防腐隔音材料、防火木门的制造、销售、安装,林木种植,木制产品的设计、研发,进出口贸易。法定代表人杜从贵,实际控制人杜从贵。 **豪虹木器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注册资本为****万元,股东为**豪易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长虹技佳精工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公司主营业务为家居装饰木制品、工程装饰木制品、酒类礼品包装盒、雕刻板、饰面板制造、销售、安装,木制品产品设计与研发,林木种植,农产品收购,货物进出口贸易。法定代表人杜从贵,实际控制人杜从贵。 **豪爵木制品安装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注册资本为***万元,由夏定艳代杜从贵持有该公司***%的股份。公司主营业务为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装修材料安装,景观设计,销售文化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建筑材料、酒店用品,*场营销策划,图文设计制作,木制品安装。法定代表人夏定艳,实际控制人杜从贵。 二、**豪虹木器制造有限公司、**豪爵木制品安装有限公司、**豪易集团有限公司等*家公司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情形。 (一)**豪虹木器制造有限公司、**豪爵木制品安装有限公司与**豪易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存在资产、债务混同的情形。 *.生产线及设施设备混同。在生产活动中,**豪易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及**豪虹木器制造有限公司、**豪爵木制品安装有限公司的生产线、设施设备均混同使用,未进行明显区分。 *.土地使用混同。**豪虹木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由**豪易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出让价款后交由其使用,无法做区分。 *.办公场所混同。**豪虹木器制造有限公司、**豪爵木制品安装有限公司与**豪易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的办公场地均使用***新区豪森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高新区**大道豪森工业园内的办公场所。该土地的地上建筑物为**豪易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修建,各公司办公区域未做明显区分。 *.债务混同。**豪虹木器制造有限公司、**豪爵木制品安装有限公司与**豪易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为借款主体对外形成的金融借款,均由上述公司相互交叉担保。 *.资金混同使用。**豪虹木器制造有限公司、**豪爵木制品安装有限公司与**豪易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的资金使用由**豪易集团有限公司统一调配,集团内各公司之间互相拆借的资金从未计算利息且没有相互追索。 (二)**豪虹木器制造有限公司、**豪爵木制品安装有限公司与**豪易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存在人员混同的情形。 *.管理人员混同。**豪易集团有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虽然形式上是独立的法人,但实质上多数法人均由该集团公司董事长杜从贵与其子杜金洋、其兄杜从文组成同一个领导班子管理,存在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管理层等高级管理人员相互交叉兼任的情形,管理人员之间并未对公司主体进行区分。 *.职工混同。**豪易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众多员工的劳动关系管理混乱,存在同个员工在不同时间与多个公司主体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同时还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主体与缴纳社保的公司主体不一致的情形,人员混同十分严重。目前大量持**豪易集团有限公司签章欠工资协议但社保缴纳主体为**豪虹木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员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各关联企业日常运营支付的管理层工资均是由**豪易集团有限公司发放,部分**豪虹木器制造有限公司和**豪爵木制品安装有限公司普通职工的工资也由**豪易集团有限公司支付。 (三)**豪虹木器制造有限公司、**豪爵木制品安装有限公司与**豪易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存在业务混同的情形。 *.**豪虹木器制造有限公司、**豪爵木制品安装有限公司与**豪易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的对外业务均以**豪易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后由**豪易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业务类型分别指定给**豪虹木器制造有限公司、**豪爵木制品安装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经办,同时合同对应款项均由**豪易集团有限公司收取,未与**豪虹木器制造有限公司、**豪爵木制品安装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进行分配或作明显区分。 *.**豪虹木器制造有限公司和**豪爵木制品安装有限公司的工厂生产作业所使用的环保、安全生产许可证、油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资质均系**豪易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与**豪易集团有限公司共同使用,无法分离办理,亦无法进行区分。 本院认为,以**豪易集团有限公司为核心的企业集团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形成了一系列以木制品研发、生产、安装为主业的产业机构。**豪虹木器制造有限公司、**豪爵木制品安装有限公司与本院于****年**月**日裁定合并重整的*家公司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公司之间关联交易频繁,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资产、资金、人员混同,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情形,丧失人格独立性,管理人无法对上述公司财产进行区分。如不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区分各公司之间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成本过高,将极大延缓破产重整程序进程,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将受到损害,影响社会稳定大局。 综上,本案符合实质合并破产的条件,管理人的申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豪易集团有限公司属于核心控制企业,其住所地在******,工商登记机关为*******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五条的精神,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豪易集团有限公司、***新区豪森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金曼海姆地板制造有限公司、**宅木速配木制品有限公司、**豪虹木器制造有限公司、**豪爵木制品安装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 如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实质合并审理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级人民法院就实质合并审理事项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汪 江 审 判 员 田应强 审 判 员 王海霞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苏小蓉 书 记 员 王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