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四川腾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裁定
**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川****破申*号
申请人:**金和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麻秧乡下月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H。
法定代表人:郭代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向前,**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腾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石马镇百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素芳。
申请人**金和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腾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执行部门申请移送破产清算审查,本院执行部门将该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通知了**腾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腾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该申请向本院提出异议称:公司资产评估价为****万元,债务本金没有超过****万元,公司在积极清偿债务,没有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
本院查明:**腾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在*******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为石马镇百胜村,法定代表人为王素芳,注册资本*****万人民币,公司股东为王素芳(认缴出资额****.**万人民币)、王平(认缴出资额****.**万人民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特种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本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川****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腾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二、**腾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停工损失******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三、**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腾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腾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故**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川****执***号案裁定受理。****年*月**日,本院作出(****)川****执***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以债权转让为由,裁定:变更**金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人。****年**月**日,**金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更名为**金和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案于****年*月*日以(****)川****执恢**号案恢复执行,于****年**月**日以(****)川****执恢***号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均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终结执行。
本院于****年*月*日以(****)川****执恢**号案对**腾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石马镇百胜村六社*栋*楼厂房、*栋一楼厂房;石马镇电梯产业园*栋*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办公用房;以及上述标的物所在土地使用权 ”进行公开拍卖,于****年*月*日二拍流拍,二拍流拍价为****万元;于****年**月**日以(****)川****执恢***号案对**腾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石马镇百胜村六社*栋*楼厂房、*栋一楼厂房;石马镇电梯产业园*栋*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办公用房;以及上述标的物所在土地使用权 ”进行公开拍卖,于****年**月**日二拍流拍,二拍流拍价为****万元;于****年*月**日以(****)川****执恢***号案对**腾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石马镇百胜村六社*栋*楼厂房、*栋一楼厂房;石马镇电梯产业园*栋*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办公用房;以及上述标的物所在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于****年**月**日二拍流拍,二拍流拍价为****.**万元。
另查明,**腾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首次执行案件尚余**件未执结,上述首次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合计********.**元。
此外,**腾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主要资产为位于******石马镇百胜村厂房及办公用房以及所在土地的使用权、机器设备、电梯塔等。**腾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现已停止生产,并将现有的厂房对外出租赚取收益。
本院认为:**腾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省******石马镇百胜村,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金和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属于《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债权人,具有申请人资格。根据本院执行部门提供的材料,**腾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在执行程序中最新资产处置环节中的二拍流拍价格****.**万元,已远低于在本院未执行完毕首执案件的申请执行金额****.**万元,**腾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目前对既有债务无法清结,其资产的主要构成为固定资产,其中土地、厂房和机器设备是维系企业生存之根本,非经破产清算不能处分。**腾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的资金严重不足且财产不能变现,不能满足清偿债务之需,且已停止生产,并将现有厂房对外出租,已不具有改善经营局面从而偿债的能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所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清算条件,**腾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金和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腾达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汪江
审判员 田应强
审判员 王海霞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周大聪
书记员张芸莹
附法条:
《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第一款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