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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津02强清13号给天津探矿场机械厂分厂清算义务人的公告
公 开 人:**探矿机械厂分厂清算组 **探矿机械厂分厂清算组 公告 (****)天探分厂强清字第*号 **探矿机械厂分厂清算义务人: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探矿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探矿机械厂分厂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凌宇律师事务所(清算组通讯地址:******洞庭路花样美年广场 * 号楼 **-*,邮政编码:******,联系人:徐靖,联系电话:***********)为**探矿机械厂分厂清算组。 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及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之规定,**探矿机械厂分厂清算义务人(包括公司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承担如下义务:*、妥善保管并移交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清算义务人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移交上述相关材料。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探矿机械厂分厂清算组 ****年*月*日 附件 给清算义务人公告-盖章.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