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2024)粤04破12号珠海弘润达贸易有限公司移交公告
公 开 人:**弘润达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公告
**弘润达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年*月*日,**省****级人民法院根据***玖龙达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弘润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润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粤**破**号],并于****年*月*日指定**朗乾律师事务所担任弘润达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接管弘润达公司后已向弘润达公司寄送(****)粤**破**号之一、之二《通知书》,要求其在**日内向管理人全面移交掌握的关于弘润达公司的财产、印章、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但因收件人地址原因退回邮件,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管理人通过联系相关人员已接管的材料仅有: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张世全个人印章各一枚,印章备案证明一份,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印鉴卡、网银U盾及网银权限设置表,以及部分诉讼案件材料,除此之外,公司财务账册、账本、报表、债权清册、债务清册、合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等其他财产或资料,弘润达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未向管理人移交。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综上,请你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年*月**日之前)向管理人全面移交弘润达公司的公司财务账册、账本、报表、债权清册、债务清册、合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等其他财产或资料,配合完成移交接管工作,并如实回答管理人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如拒不移交或移交的材料不真实,管理人将申请人民法院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弘润达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俐葭律师***********/郑嘉琪律师***********,
通信通讯地址:**省***吉大海滨南路**号中信南航国际广场**楼。
附件 **弘润达贸易有限公司移交公告.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