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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津0116强清44号(2024)津0116清申25号-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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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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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4年06月17日在招标网发布(2024)津0116强清44号(2024)津0116清申25号-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 部分为隐藏内容,查看详细信息请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2024)津0116强清44号(2024)津0116清申25号-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公 开 人:***辉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津****清申**号
申请人:***同拓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拓机电有限公司清算组,**乾正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辉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科研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辉,执行董事。
申请人***同拓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拓机电公司”)以被申请人***辉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达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出现解散事由,至今未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辉达公司成立于****年*月*日,经营期限至****年*月*日,登记机关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机电一体化、电子与信息、新型建材技术及产品);家用电器、仪器仪表、电工器材、电讯器材(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汽车配件、装饰材料、医疗器械、粘合剂、化工轻工材料、电气设备批发兼零售;建筑材料设备制造。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同拓机电公司与许宝芸、田树涛为辉达公司股东,分别出资**.*万元、**.*万元、**万元。
****年**月**日,辉达公司因未参加****年年检且在公告期内仍未按要求补办年检手续而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年**月**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津**清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同拓机电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年*月**日指定**乾正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清算组。同拓机电公司清算组于****年*月**日向许宝芸、田树涛通过邮寄的方式发出提议召开辉达公司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并于****年*月**日通过《中国新闻》刊登提议召开辉达公司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公告,通知许宝芸、田树涛于****年*月**日上午*时到********南**段东侧逸秀园*-*-***出席会议,审议关于辉达公司解散、清算等相关事宜。但许宝芸、田树涛未参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出现法定解散事由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本案中,被申请人辉达公司于****年**月**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申请人同拓机电公司作为被申请人股东,应于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组织自行清算。申请人同拓机电公司提供证据表明其已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清算事宜穷尽了内部救济措施,且在听证审查中,申请人同拓机电公司的股东***纺织机械器材研究所有限公司自愿垫付清算费用,并就清算过程中出现的职工安置、财产处置等事项,自愿拖底解决。故,申请人同拓机电公司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启动对被申请人辉达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申请人同拓机电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院予以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同拓机电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辉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审判长耿亮
审判员施丹
审判员庞昊
*****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阎一宁
书记员黄巍巍
附: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附件 ********裁定书(受理强请).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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