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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辽03破33号民事裁定书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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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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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4年06月24日在招标网发布(2024)辽03破33号民事裁定书。

*** 部分为隐藏内容,查看详细信息请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2024)辽03破33号民事裁定书
公 开 人:鞍钢附企技术开发经营公司管理人
**省****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辽**破申**号
申请人:鞍钢附企技术开发经营公司,住所地:******对炉山**街**号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锷。
****年*月*日,申请人以长期经营不善,以不能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鞍钢附企技术开发经营公司系集体所有制法人单位,****年**月由***行政审批局设立,注册资金***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 ******XW,主要经营范围是:变频调速器、无线测温监控设备、仪器、仪表、UPS电源制作、安装、维修、调试、经销;工业自动化工程、防爆视频监控、制冷设备、电气机械制造、安装、维修;工业控制设备、计算机、软件设计、电气成套柜组装、维修、经销;钢材、耐火材料、建筑材料、电线、电缆、五金材料、办公用品、消防器材、防火材料、化工产品(不包含危险化学品)、电气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润滑油、橡胶密封材料、耐高温复合材料经销;电气工程及工程自动化工程技术服务。截止破产申请日,鞍钢附企技术开发经营公司无经营场地,无在册职工,无资产,已于****年停止经营,该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故申请破产清算,依法退出*场。
本院认为,申请人系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申请破产清算主体资格;其注册登记机关为***行政审批局,应由***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现有证据,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鞍钢附企技术开发经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于 淼
审 判 员郭 盈
审 判 员苑克伟
二*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春岩
书 记 员 何 洋
附件 **号裁定书.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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