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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川0104强清3号清算报告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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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4年06月28日在招标网发布(2022)川0104强清3号清算报告。

*** 部分为隐藏内容,查看详细信息请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2022)川0104强清3号清算报告
公 开 人:**瑞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瑞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清算报告
(****)川****强清*号之十
******人民法院:
贵院于****年*月*日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师范大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川师投资公司)对被申请人**瑞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清算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谈会纪要》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贵院于****年**月**日指定**华敏律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所担任**瑞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负责该公司清算工作,叶影为负责人。现清算组向贵院汇报如下:
第一部分 瑞骐公司基本情况
(一)登记信息
企业名称
**瑞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注册号
******************
登记住所
********路*号**师范大学校内
股东及
出资比例
**师范大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万人民币,出资比例:**.**%
****达商贸有限公司 **万人民币,出资比例:**.**%
**汇硅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万人民币,出资比例:**.**%
注册资本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年*月**日
登记状态
存续
经营范围
科技中介服务;技术推广服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商品批发与零售。(以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设立情况
****年*月**日,瑞骐公司经***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设立,工商注册号为******************,住所地为********路*号**师范大学校内,经营期限为:****-**-**至无固定期限,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其中:**师范大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万人民币,持股**.**%;****达商贸有限公司出资**万人民币,持股**.**%;**汇硅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出资**万人民币,持股**.**%。**曙光会计师事务所于****年出具的《验资报告》显示,股东出资均已实缴。谢**任瑞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陈隽、何焕举任监事。
(三)变更情况
****年*月**日,瑞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科技中介服务;技术推广服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商品批发与零售。(以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行业代码: ****
****年**月**日,股东**师范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更名为**师范大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瑞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谢**变更为尚绪明,公司董事会由阿石拉比、梅盛礼、尚绪明组成。
****年**月**日,瑞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尚绪明变更为谢**,公司董事会由高友、梅盛礼、谢**组成。
****年*月**日,瑞骐公司董事会组成人员变更为廖常丽、梅盛礼、谢**。
根据清算组接收的材料以及对瑞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的询问,****年*月*日,瑞骐公司、****达商贸有限公司、梅波达成三方协议,即****达商贸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瑞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梅波(根据谢**的陈述,由于当时瑞骐公司即将进入清算,因此暂未变更股权工商登记)。****达商贸有限公司于****年*月**日注销。
(四)经营现状
经清算组前往注册地查看,瑞骐公司已停止营业,且无办公人员。
第二部分 清算组工作情况
(一)组建工作团队
贵院于****年**月**日指定**华敏律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所担任**瑞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负责该公司清算清算工作,叶影为负责人。在清算组负责人叶影的组织协调下,**华敏律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所两家机构迅速组建了清算组工作团队。清算组工作团队名单已报法院备案。
(二)刻制清算组印章
为便于清算工作的开展,清算组于****年*月刻制了“**瑞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公章、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人名章,并已就印章信息向法院备案。
(三)接收瑞骐公司资料及询问调查
****年**月**日,清算组对法定代表人谢**针对瑞骐公司的情况形成书面询问笔录,谢**代表瑞骐公司向清算组移交了印章、相关证照、财务账簿等部分资料。
****年*月*、*、**日和****年*月**日,瑞骐公司陆续向清算组移交了剩余的资料。
(四)调查职工债权
经清算组调查,瑞骐公司无职工债权。
(五)调查欠缴社保、医保费用情况
****年*月*日,清算组工作人员前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保障局查询瑞骐公司欠缴社保、医保费用情况,经查,瑞骐公司名下员工已全部减出,无欠缴社保、医保费用。
(六)调查欠缴公积金情况
****年*月*日,经清算组调查,瑞骐公司无欠缴公积金的情况。
(七)调查税务情况
****年*月*日,经清算组调查,瑞骐公司无税务欠缴或税务罚款情况。
****年*月**日,清算组前往***税务中心办理无欠税证明。
(八)工商信息
****年*月*日,清算组工作人员前往****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瑞骐公司全部工商登记资料。
(九)债权申报公告
****年*月*日,清算组在中国商报发布瑞骐公司《强制清算公告》,告知债务人、债权人向瑞骐公司移交财务、申报债权。
(十)开立清算组银行账户
****年*月**日,清算组开立清算组银行账户。
(十一)清算会议
****年*月**日,瑞骐公司清算会议在**法院召开,清算组、瑞骐公司法定代表人、债权人均参会。
(十二)清算组会议
法院指定瑞骐公司清算组后,为顺利推进清算工作,清算组先后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召开**余次的清算组会议。
(十三)关联诉讼
**宇华实业有限公司诉**新概念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师范大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瑞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清算组先后参与该案的二审和重审的一、二审的诉讼程序。
(十四)关于瑞骐公司财产处置协调会议
瑞骐公司作为**师范大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属于国资委事业单位所属企业。为处置瑞骐公司参与投资的青城山“沁园山庄”项目、大面“领尚高层住宅”项目、**省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清算组先后三十余次前往**师范大学参与**师范大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持的协调会议。
第三部分 财产调查情况
(一)不动产情况
清算组工作人员于****年*月*日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瑞骐公司名下不动产信息。经查,瑞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车辆情况
清算组工作人员于****年*月*日前往******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瑞骐公司名下车辆信息。经查,瑞骐公司名下有**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川A**N**,初始登记日期为****年*月**日,存于**师范大学校内。该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清算组于****年*月**日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三)银行账户情况
****年*月**日,清算组前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支行查询账号为*******************的银行流水及余额。开立清算组账户后,清算组将余额***.**元划扣至清算组账户。
(四)现金情况
****年*月**日,瑞骐公司向清算组移交了现金***元。
(五)股东出资情况
****年*月**日,瑞骐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其中:**师范大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万人民币,持股股**.**%;****达商贸有限公司出资**万人民币,持股股**.**%;**汇硅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出资**万人民币,持股股**.**%。**曙光会计师事务所于****年出具的《验资报告》显示,股东出资均已实缴。
(六)对外投资情况
*. **省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瑞骐公司工商资料显示,****年瑞骐公司与**千百润科技有限公司、**新世纪航天科教园有限公司、**省**旅游职业中专学校、**博源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设立**省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省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其中瑞骐公司出资**万元,持股**%。据**天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川天一会验字(****)W-*****号”验资报告,****年瑞骐公司从**千百润科技有限公司受让其持有的劳务公司*%股权。****年*月,**省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万元,股东变更为瑞骐公司和**博源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瑞骐公司出资***万元,持股**%。
****年**月*日,**省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并达成了股东会决议,即瑞骐公司分得***.**万元的分红款(瑞骐公司尚欠**省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万元),实际向清算组账户转款***.**万元。
经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年*月**日,瑞骐公司与**松樾长盛人力**有限公司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股权类)》,瑞骐公司出售了其持有的**省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权转让款为***.***万元(扣除西南联交所的服务费*.******万元,实际转入***.******元)。
*. 青城山“沁园山庄”项目
根据清算组接收的瑞骐公司、**明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赵宗耘于****年*月**日签订《股东投资**协议书》;于****年*月**日签订《股东会决议》,上述资料表明瑞骐公司投资参与修建青城山“沁园山庄”项目。
****年*月**日赵宗耘向瑞骐公司发送《关于沁园山庄进行处置相关事宜的函》,清算组为了避免沁园山庄被赵宗耘擅自处理造成不利后果,清算组立即向法院申请了保全对该房产进行查封(案号:(****)川****强清*号)。
****年**月,全体投资人同意对沁园山庄项目的处置及分配达成协议,目前该项目经两轮拍卖均流拍,目前正筹备第三次拍卖。
*. 大面“领尚高层住宅”项目
根据清算组接收的**宇华实业有限公司与瑞骐公司、**明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博源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汇丰西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签订的《**协议书》;瑞骐公司、**明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博源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汇丰西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联合投资协议》显示,瑞骐公司投资参与大面“领尚高层住宅”项目。根据瑞骐公司法人代表谢**的陈述,因大面“领尚高层住宅”项目是多方**投资,该项目实际上由**明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瑞骐公司仅负责出资。依据清算组目前掌握的资料无法了解该项目的具体经营状况以及债权债务状况,但结合上述协议及庭审情况,清算组初步认为**宇华实业有限公司可能为瑞骐公司潜在债权人,依法向其送达债权申报通知书,但截止本方案出具之日清算组未收到任何申报材料。
(七)知识产权情况
经清算组查询,瑞骐公司无著作权、商标、专利登记信息。
(八)应收债权情况
经清算组催收,收回替谢文均、李家友垫付的社保费现金****元;**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维保现金*****元。
****年*月**日,清算组向**师范大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函催收**万元的应收债权。**师范大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口头回复清算组,认可上述**万元的债权,但因其银行账户被冻结无法支付。**师范大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瑞骐公司**%股权,故其主张在最终的清算分配方案中予以品迭。
第四部分 债权申报和审查情况
清算组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查询以及接收瑞骐公司材料,向已知债权人邮寄送达《债权申报通知书》,并通过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中国商报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截止目前有*位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一)职工债权
经清算组审核,无职工债权。
(二)税款债权
经清算组向税务机关查询,瑞骐公司无欠缴税款、税务罚款。
(三)普通债权
截止申报期,共有*位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经清算组审核,瑞骐公司债权认定如下:
序号
债权人名称
申报金额(元)
审核金额(元)
债权性质
*
**博源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普通债权
*
幸荣勇
******
******
普通债权
*
陈家元
******
******
普通债权
*
**省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普通债权
*
魏敏
******
******
普通债权
*
谢**
******
******.**
普通债权
*
伍国发
******
暂缓认定
普通债权
合计
*******.*
*******.**
备注:依据伍国发的债权申报资料显示,其与瑞骐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投资**协议,双方共享利润共担风险,但截至目前大面“领尚高层住宅”项目尚有未结诉讼,且该项目的经营情况不明,缺乏结算条件。故,清算组暂缓审核伍国发的债权,并对其申报的债权金额予以提存。
另,**宇华实业有限公司就大面“领尚高层住宅”项目向法院起诉**新概念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师范大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该案二审和重审的一、二审诉讼程序,截至本方案出具之日**中级人民法院仍未作出重审二审的判决书。一审诉讼中,*******法院向**宇华实业有限公司释明是否就该项目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宇华实业有限公司明确告知法院不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
但依据庭审审理情况、五方签订的《协议书》和《联合投资协议》,清算组认为**宇华实业有限公司可能是瑞骐公司潜在的债权人。因此,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清算组通过邮寄、现场送达的方式向**宇华实业有限公司的送达了《债权申报通知书》,截止本方案出具之日清算组未收到**宇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申报资料。
第五部分 分配情况
(一)分配原则
本次财产分配遵循公平、公开、合法的分配原则。
(二)分配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三)本次分配的瑞骐公司的财产总额
经清算组调查并核实,瑞骐公司最终清算财产的变现总额为*******.**元,其中:*、清算组接管的现金***元;*、瑞骐公司银行余额***.**元;*、收取**省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红款***.**万元(瑞骐公司尚欠**省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万元,实际向清算组账户转款***.**万元,清算组按***.**万元计算财产总额,具体分配方案中仅列明**省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对其实际进行现金分配);*、出让持有**省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股权转让款***.***万元;*、催收应收债权**.**万元;*、截至****年*月**日的银行结息****.**元(其中瑞骐公司账户结息**.**元,清算组账户结息****.**元)。
(四)分配明细
*. 清算费用
*)已实际发生的清算费用
截至本方案出具日,目前已实际发生的清算费用共计*****.**元,其中:刻章费***元,公告费****元,交通费****.**元,会务费***元,邮寄费***.*元,打印费***.*元,税控盘续费***元,强制清算案件诉讼费*****元。
*)清算组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关于强制清算中清算组成员报酬的规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其报酬由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与公司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
经清算组与瑞骐公司全体股东多次协商,最终未能就清算组报酬达成一致。清算组报请贵院,人民法院通知:清算组应获得的一般报酬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按*.*%收取;超过一百万元部分至五百万元部分,按*%收取。瑞骐公司最终可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元,经计算,清算组报酬应为******.*元。
*)预留清算费用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将继续参与应诉、办理公司税务注销、工商注销,仍会产生新的清算费用。因此,清算组预留清算费用*****元。
综上,清算组费用共计******.**元。
*. 共益债务
截至本方案出具之日止,瑞骐公司已产生的共益债务共计*****.**元,其中瑞骐公司账户的网银注册账户服务费**元、自助打印回单手续费***元、网银证书服务费***元;清算组账户网银服务费***元,转账手续费*元;印花税***.**元,西南联交所收取的服务费*****.**元。
结合瑞骐公司的资产处置和债权确认情况,瑞骐公司预计需缴纳的清算所得税**万元。
综上,瑞骐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共益债务为******.**元。
*. 职工债权

*. 税务债权

*. 普通债权
经清算组审核,瑞骐公司已确定的债权为*******.**元,均为普通债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审核金额(元)
分配金额(元)
*
**博源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
幸荣勇
******
******
*
陈家元
******
******
*
**省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
魏敏
******
******
*
谢**
******.**
******.**
合计
*******.**
*******.**
备注:**省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万元债权,在其向瑞骐公司支付分红款时已予以品迭,本次实际不对其现金分配。
*. 提存款项
*)伍国发申报的债权
依据伍国发的债权申报资料显示,其与瑞骐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投资**协议,双方共享利润共担风险,但截至目前大面“领尚高层住宅”项目尚有未结诉讼,且该项目的经营情况不明,缺乏结算条件。故,清算组暂缓审核伍国发的债权,并对其申报的债权金额**.*万元予以提存。
*)税费
结合瑞骐公司的资产处置和债权确认情况,瑞骐公司预计需缴纳的清算所得税**万元,清算组予以提存,若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超过提存金额,则清算组可要求股东以获分配财产中承担。
*)补缴**省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的社保、公积金
依据社保局发出的补缴社保费预计情况,**省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补缴的社保费用共计*******.**元;依据**住房公积金补缴缴款通知书,**省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共计******.**元。由于上述费用系在瑞骐公司转让**省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前客观存在事实,且在转股交割时**省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提出,将来瑞骐公司与**省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另一股东大概率会承担该部分损失。
故,清算组依据瑞骐公司持有**省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比例,将瑞骐公司应补缴的款项共计******.**元予以提存(其中社保费用为******.**元,公积金费用为*****.*元)。
综上,清算组提存的款项共计******.**元。以上款项如有剩余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 剩余财产分配
扣除清算费用、共益债务、普通债权、提存款项后,可供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价值共计*******.**元。瑞骐公司将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由梅波承继。
剩余财产分配表(*******.**) 单位:元
股东
实际出资
出资比例
分配比例
分配金额
**师范大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万
**.**%
**.**%
******.**
梅波
(****达商贸有限公司)
**万
**.**%
**.**%
******.**
**汇硅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万
**.**%
**.**%
******.**
因本次分配产生的一切税费,按照税法规定,法人股东自行负责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自然人股东需由清算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即梅波本次获分配******.**元,抵减投资本金******元后,需按**%扣除个人所得税*****.**元,实际预计分得金额为 ******.**元,实际扣除的个人所得税以清算组代扣代缴为准。**师范大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尚欠瑞骐公司**万元债权,本次分配时予以抵扣,故**师范大学实际分配金额为******.**元。
*. 后续分配
*)待青城山“沁园山庄”项目和大面“领尚高层住宅”项目具备可分配条件后,清算组扣除清算费用后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股权比例进行分配。若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补充申报债权
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因重大过失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五)财产分配实施方法
*. 分配采用货币方式进行,由清算组根据债权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若债权人提供账户错误或账户变更未及时书面通知清算组而导致的损失,由该债权人自负。
*. 根据最终实际可供分配财产的情况,进行一次性分配或多次分配。
*. 分配步骤:贵院裁定确认本清算方案后,清算组予以执行。债权人、股东收到财产分配后,向清算组出具收据。
第六部分 清算方案的实施
贵院于****年*月**日,裁定确认了清算组提交《**瑞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方案》,清算组依据该方案实施清偿分配。
第七部分 清算后续事项
瑞骐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将继续履行清算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应诉、办理公司税务注销、工商注销,并在提存款项到达分配条件和瑞骐公司投资的青城山“沁园山庄”项目和大面“领尚高层住宅”项目具备可分配条件后,按照相关规定对补充申报债权人和股东进行分配。
特此报告!
**瑞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叶影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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