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2025)鲁1082破1号山东鸿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乳山市信昌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债务人和相关义务人员法定义务告知书暨接管通知
公 开 人:**鸿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信昌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 **鸿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信昌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合并破产清算案债务人和相关义务人员法定义务告知书 暨接管通知 (****)鸿信合并破管字第*号 **鸿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信昌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义务人员: **省****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鲁**破申*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舟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天一和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该案由***人民法院审理。****年*月**日,***人民法院依法指定钟巍担任**天一和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年**月**日,***人民法院作出(****)鲁****破申*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对**鸿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信昌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合并破产清算的申请。****年*月*日,***人民法院作出(****)鲁****破*号决定书,指定钟巍担任**天一和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鸿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信昌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合并破产清算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及***人民法院(****)鲁****破*号决定书,管理人的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因**鸿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信昌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下落不明,至今未提供必要的配合,管理人未接收到债务人的印章、证照、账册及其他资料或财产,现管理人就有关债务人及有关人员法律义务及公司接管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务人及有关人员的法律义务 (一)债务人**鸿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信昌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需承担下列义务: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债务人**鸿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信昌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义务人员),不得对公司财产作出任何处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行清偿; *.放弃债权; *.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前,债务人及相关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管理人有权依法追回相关财产,并对债务人有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二、公司接管 (一)请债务人**鸿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信昌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五日内与管理人联系并移交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和财产,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债务人财产情况说明; *.债务人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单、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债务人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债权清册、债务清册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税务报表、网上报税账号和密码、金税盘及账号、密码增值税发票(包括空白发票作废发票)发票领购本、数字证书、银行U盾、密码器等; *.债务人的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资料; *.有关债务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等资料; *.债务人的其他重要资料和财产。 (二)债务人的相关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应交接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及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有关证据与线索。 (三)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上述相关人员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办理接管交接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和业务的询问。 债务人的相关人员拒不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怠于履行公司清算法定义务的,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管理人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管理人办公地址:**省*****北路**-*号民航大厦四层**钟鼎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钟巍 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鸿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信昌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