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2024)鲁1681破1号民事裁定书
公 开 人:***三利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八家公司管理人
**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鲁****破*号
申请人:***三利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八家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三利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八家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称***三利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八家公司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未分配部分均已提存,请求本院终结***三利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八家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管理人已按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未分配部分均已提存,现向本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惠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码头公共集中供热有限公司、****长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融双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码头煤炭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三利运输有限公司、**黄河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梁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三利石油有限公司、**国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鸿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三利纺织有限公司、**新里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田实业有限公司、**双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朝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望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案件受理费******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新国
审判员 李学勤
审判员 管延忠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刘亚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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