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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鲁0826强清1号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通知书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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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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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4年12月27日在招标网发布(2024)鲁0826强清1号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通知书。

*** 部分为隐藏内容,查看详细信息请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2024)鲁0826强清1号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通知书
公 开 人:**平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鲁****强清*号
**平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种道国、种道民、褚衍增:
本院于****年**月*日根据褚衍增、种道民的申请,裁定受理**平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一案,于****年**月**日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指定**嘉锐律师事务所担任**平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清算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从即日起至清算终结终止之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强制清算的裁定之日起**日内向清算
组或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强制清算
终结之日,**平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种道国、股东种道民、褚衍增及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
承担如下义务:(*)应妥善保管好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法院许可,不得
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本院认为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四、清算组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
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年*月*日*时**分在
本院第五审判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附件 ***人民法院通知书.pdf 下载
文件下载
05036d1f-c3fc-11ef-b691-0fafe4eb4b68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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