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2023)鲁0831破1号认可管理人制作的《泗水泉润养殖有限公司财产的变价方案》
****年**月**日,**泉润养殖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拟订的《**泉润养殖有限公司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请求本院依法裁定。 本院认为:**泉润养殖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提交表决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管理人拟定的《**泉润养殖有限公司财产的变价方案》虽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但其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认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泉润养殖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泉润养殖有限公司财产的变价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附件 (****)鲁****破*号之六认可**泉润养殖财产变价方案.pdf 下载